本網鎮江訊:鎮江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在制度建設中,注重做好制度制定前、中、后三個環節的工作,力求所定制度科學、管用、便捷、有效。

一是重視制度制定前的調查研究。以本院為主,廣泛調查了解管理工作中存在哪些由于制度的缺失而帶來或可能帶來的問題。根據調查過程中了解的情況、收集的材料、聽取的意見進行分析、研究,特別是分析研究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產生的原因,增強擬定制度的針對性。

二是把握制定過程中的“三性”。把握協調性,力求在內容上與上級有關規定以及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不矛盾、不沖突,“小法”服從“大法”,使所定制度“于法有據”;把握必要性,遵循“必需”的原則,防止制度過多、過濫,增強既定制度的適用率和嚴肅性;把握群眾性,擬定制度在正式印發前,均通過法院局域網廣泛征求本院干警的意見,既提高制度的制定質量,又起到廣泛宣傳教育的作用,為下一步對照執行打下基礎。

三是在施行過程中進行評估。通過檢查既定制度的執行情況,召開院內外有關座談會聽取意見和建議,以及根據制度涉及的對象、時空變化情況,適時對既定制度進行評估。將評估的結論作為對既定制度進行修改和補充的依據,使之不斷適應變化的客觀需要,不斷趨于完善,更具針對性、科學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能解決更多更復雜的實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