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淮安市淮陰區法院審結一起未成年人尚某(20035月出生)在其居住小區內玩火致原告周某轎車燒毀而引起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0228日下午,未成年人尚某在其居住小區內玩耍時,用打火機點燃小區草坪上的枯草,致使枯草燃燒,并引燃停放在附近的原告周某所有的轎車,致轎車燒毀。被告某物業公司是該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

 

法院認為,因過錯侵害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本案原告周某轎車受損的直接原因是未成年人尚某玩火引發火災造成的,由其承擔80%的賠償責任。因尚某是未成年人,其過錯行為所造成的后果,應由其監護人即尚某父母尚某某、徐某某承擔。被告某物業公司對小區管理存在瑕疵,承擔10%的賠償責任。原告周某停車時將車頭伸入草坪停放,增加車輛受損的危險,由其自行承擔10%的損失。法院遂判決:原告周某轎車損失81000元,由被告尚某父母即尚某某、徐某某賠償80%,即64800元;被告某物業公司賠償10%,即8100元;原告周某自行承擔余下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