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睢寧法院立足民事案件的具體情況,積極探索民事和諧調解機制,努力實現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最終使案件雙方當事人互利共贏、勝敗皆服。今年上半年,該院民事案件調解、撤訴率為84.07% ,位居全市基層法院前列,受到人民群眾普遍好評。

一是高度重視民事調解工作。睢寧法院黨組從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要求全體干警樹立以人為本的思想,通過學習外地法院調解工作動態,學習典型案例,交流調解經驗心得和工作成效,使調解工作深入干警人心,營造良好的調解氛圍,強化審判調解的價值理念,提高法官對調解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切實增強調解責任感和使命感,使調解成為審判的自覺行動。

二是積極探索調解藝術,把調解工作貫穿于審判始終。對事實清楚,法律關系明確,爭議不大,易于履行,可直接調解的案件暫不排期開庭,由院里選定的幾名從事20年以上民事審判經驗的老庭長及幾名年輕法官組成簡易庭在限定時間直接進行調解;對進入審判流程的其他案件,主要實行開庭調解;支持庭上調解與庭下調解相結合,把調解重心放在庭上,庭上調解不成立的,可休庭后再進行調解;判后也可以調解,但原則上是案結事了,以防影響法律文書的嚴肅性。這就是庭前、庭中、庭后、判后調解法,庭前調解,就是將婚姻、家庭糾紛、簡單債權債務糾紛、一般人身權糾紛納入庭前調解范圍,要求干警耐心聽取雙方當事人陳述,找準爭議焦點進行調解。庭中調解,對一些案情復雜,雙方爭議較大的案件,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耐心細致地對當事人講解法律法規,有針對性的做好疏導和說服工作。庭后調解,對當庭難以調解的,但為了雙方的利益,讓當事人權衡利弊,承辦法官采取個別談話,進行背對背的調解。判后調解,主要是針對對法院調解工作持懷疑態度的當事人而采取的一種調解方法,這類當事人雖經法官多次講明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義務,但一直心存懷疑,接到判決書后才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后果,因而又積極要求調解,法官在取得對方當事人同意后,可以進行調解。

三是多邊結合,達到案件審理的最佳效果。對已經由鄉鎮司法所及街道進行過指導的案件,及時聯系了解發生糾紛的根源,以便迅速找準調解的切入點,增大了案件調解的成功率;對一些因家庭鄰里糾紛,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以及群體性民間糾紛來法院咨詢或來信來訪的,由分管院長牽頭涉及庭室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進行及時妥善的勸導,向其講明人民調解的優點,調解協議的效力,以及訴訟的風險等內容,妥善勸導他們選擇人民調解方式解決糾紛;調解委員會在調解過程中,由法官干警聯系調解員提供法律咨詢和跟蹤指導,盡力促使糾紛在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下得以解決;對涉及到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處理過的民事案件審結后,將處理結果口頭或書面反饋給調處過的調解委員會,對有典型指導意義的案件,則由審判人員整理成書面材料,反饋給轄區的鄉鎮等調解委員會;對一些群眾反應強烈、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過多次又難以解決的案件,如贍養案件、賠償案件等,采取就地辦案,組織廣大群眾旁聽,這樣即可以起到宣傳法律、教育群眾的作用,又可以有力推動和支持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