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寧法院規范訴前財產保全工作
作者:睢法宣 發布時間:2008-08-07 瀏覽次數:793
本網徐州訊:為了真正體現“公正執法,一心為民”,把“三個至上”的指導思想貫徹到實處,睢寧法院在開設“綠色通道”,切實維護老百姓合法權益的同時,注重辦案程序,從立案環節規范訴前財產保全工作。
該院規定了立案庭辦理訴前財產保全,原則上限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的車輛查封。對其它各類案件的訴前財產保全一般不予辦理,情況特殊的應及時報請院長或分管副院長審批后辦理。
該院要求申請人提出財產保全申請必須提供擔保。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相當于請求保全的數額。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原則上應駁回其申請。申請人因情況特殊不能提供擔保或提供擔保的數額較少,不能與請求保全的數額相當的,必須報請院長或分管副院長批準后方可受理申請。申請人提供擔保,原則上應以現金或銀行存折擔保;申請人以房產、汽車等財產擔保的,必須提供登記部門出具的對該項財產未有抵押、查封等情形的證明材料以備審查。自然人提供擔保的不予受理。
對于申請人提出申請后,要求承辦法官必須應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向當事人及第三人送達民事裁定書并立即開始執行。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執行時應有二名以上干警參加。對申請人以財產提供擔保的,承辦法官應及時向登記部門辦理備案。申請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十五日內不起訴的,應當解除財產保全。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擔保金的數額應與查封標的相當,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人民法院應解除財產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