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匿債權死后露陷 前妻狀告后妻追討
作者:劉晶晶 楊云霞 發布時間:2015-06-08 瀏覽次數:821
離婚時,丈夫李磊隱瞞施工債權,并在離異后轉給熱戀女友錢芹。李磊突然去世后,前妻王芳得悉實情一紙訴狀狀告錢芹追討。6月1日,隨著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書的送達,這起案件畫上句號,法院判決被告錢芹返還原告王芳104763元。
王芳與李磊原系夫妻關系。2009年5月11日,王芳與李磊離婚案在法院調解時,王芳提出李磊在當地奧華裝飾城有施工債權。李磊當即予以否認,王芳未能提供證據。協商分割財產時,李磊作出一定讓步,王芳對施工債權的事只得不了了之。離婚調解書中自然未涉及奧華裝飾城債權。
2009年10月12日,李磊與傳聞中的錢芹步入婚姻殿堂。2012年10月,李磊突患重疾去世。隨著時間的推移,過去的恩恩怨怨已成往事。王芳的生活逐漸恢復平淡、平靜。然而,一次閑談激起千層浪。
2014年8月,王芳偶遇李磊生前同事,閑談中獲悉:2009年6月3日,即離婚后不到一個月李磊與奧華裝飾城工程款就進行了結算,將工程款209526元轉為錢芹購房款。其實李磊與錢芹正在熱戀中。王芳前往奧華裝飾城核實時,相關人員證實了前述事實。
聞聽實情王芳十分氣憤,迅速聘請律師決定打官司為自己討個說法。由于李磊已經去世,王芳訴訟要求實際占有人錢芹返還共同債權中一半份額,即104763元。
錢芹辯稱,如果李磊隱瞞夫妻共同財產,請求再次分割應當起訴李磊,現所訴被告主體明顯不適格。況且李磊與王芳調解離婚時已在財產上對王芳進行了傾斜性讓步。該債權不應視為離婚時一方隱瞞的共同財產。
法院認為,李磊履行與奧華裝飾城簽訂的施工合同所形成的債權,成立于王芳與李磊婚姻存續期間,該債權應視為王芳與李磊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雙方對該債權未處理,王芳亦未明確表示放棄債權,故王芳對債權享有相應的權利。原則上王芳應享有一半份額。離婚后,李磊將本應屬于王芳的債權份額擅自轉移給錢芹購買房屋,侵犯了王芳的權益。錢芹作為實際受益人應依法承擔返還義務。王芳狀告錢芹主體適格,王芳的主張應受法律保護。
一審判決后,被告錢芹不服提出上訴,南通中院審理后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第三人占有隱瞞財產構成不當得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李磊在離婚后短時間內將與王芳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轉移給他人,其行為應屬于隱匿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案中李磊死亡后已喪失訴訟權利資格,錢芹實際占有案涉財產構成不當得利,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法院判令被告錢芹返還原告王芳1047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