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淳法院對一起執行異議案件進行公開聽證審理
作者:沈燕 發布時間:2008-08-06 瀏覽次數:924
今年4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民事訴訟法》對規范執行行為,切實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有了一系列新規定,如第二百零四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天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條明確了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的歸屬提出異議時,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并作出相應裁定,同時也明確了當事人對裁定不服時的救濟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