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揚州訊:日前,一起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排除妨礙糾紛案,在開庭前,由揚州邗江法院公道法庭委托的當地基層組織調解成功,雙方當事人握手言和,達成和解協議,并即時履行完畢。

原告陳某與被告竇某為同組村民,雙方分別承包了相鄰兩塊集體土地從事農業生產,竇某承包地位于陳某承包地水流上游約十八米處,雙方共用集體所有的水渠進行灌溉,一直以來雙方未有爭執,今年夏季大忙時節,竇某擅自將位于自己承包地旁的渠道填平栽種水稻,以致包括陳某在內的下游農戶無法正常灌溉,不僅給陳某造成了一定的損失,而且給以后農業生產形成妨礙。故陳某于200878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法院判令竇某排除妨礙,恢復原狀及賠償損失。

這起看似普通的涉農案件背后隱含的法理,實際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保護問題,我國《物權法》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納入其調整范圍,給予土地承包經營權以物權保護,對于物權保護,《物權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在理清案件的法律關系后,承辦人員將目光鎖定在案件爭議事實上,主動與當地的村、組進行聯系和溝通,在掌握相關情況后,考慮到案件事實爭議不大,過錯責任明顯,且雙方發生矛盾的時間較短,尚未形成較深的積怨,在充分征求當地村委會的意見后,依照法庭內部委托調解程序,將該案件委托給當地村委會調解。

最后,當地村委會在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指導下,經多方共同努力,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并督促雙方履行了協議。該案件的成功審結,充分體現了委托調解的現實作用,同時,既節約了有限的司法資源,又鈍化了社會矛盾,充分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