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雙方約定女兒隨父親生活,兒子隨母親生活,父親貼補兒子撫育費6000元,但離婚后母親將兒子丟給了男方,亦未對小孩盡撫養之責,男方遂提起訴訟,要求變更兒子撫養權。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丁某與張某于1988年登記結婚,1999910日婚生女孩,2005810日婚生男孩,201034日,雙方協議離婚,雙方約定婚生女孩隨丁某生活,張某不貼補女兒撫育費,婚生男孩隨張某,丁某貼補男孩撫育費6000元。雙方離婚后,婚生兩小孩均在丁某家中撫養,張某目前外出務工,下落不明,丁某遂訴訟來院要求變更婚生男孩的撫養權。

 

院審理后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確定子女由誰撫養,應以有利于子女生活、教育身心健康為原則。本案的原、被告二人在離婚時已明確了子女的撫養問題,但被告未能履行該協議約定撫養義務,卻一直將協議隨自己生活的小孩留在原告家中撫養,為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男孩應變更撫養至隨原告生活,對原告的訴請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遂作出男孩隨原告生活,被告在201121日起每月各貼補小孩撫育費400元至男孩獨立生活為止。此款限被告張海艷在每年的1230日之前履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