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涉嫌詐騙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被告人榮某某,經進一步審查,結果詐騙未構成,卻引出了一起團伙串通投標案。

  近日,鹽城市亭湖區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并作出一審判決:1、以串通投標罪,判處被告人榮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2、被告人房某某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3、被告人吉某某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4、附卷移送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050000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2009年7月至2010年11月期間,被告人榮某某、房某某、吉某某借用江蘇淮楊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江蘇新夏建筑安裝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資質,在鹽城經濟開發區物流辦公樓、蔡尖花園物管用房幼兒園等項目工程招標過程中,采用借用其他公司資質,統一投標價格的方式進行串通投標。其中,被告人榮某某參與串通投標作案兩起,工程總價為人民幣7430.259573萬元;被告人房某某參與串通投標作案5起,工程總價為人民幣7986.991856萬元;被告人吉某某參與串通投標作案1起,工程總價為人民幣6287.377246萬元。具體事實如下:

  1.2009年7月份,在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物流辦公樓工程項目招標過程中,被告人房某某借用江蘇新夏建筑安裝有限公司、江蘇新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江蘇陽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資質進行串通投標,后以江蘇陽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義中標,工程價為人民幣391.850437萬元。

  2.2009年8月份,在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蔡尖花園物管用房幼兒園工程項目招標過程中,被告人房某某借用江蘇新夏建筑安裝有限公司、江蘇新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江蘇悅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江蘇如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江蘇泰盛達建筑有限公司的資質進行非法串通投標,后以江蘇新夏建筑安裝有限公司的名義中標,工程價為人民幣300.971922萬元。

  3.2010年10月份,在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綜合保稅區5#-8#標準廠房工程項目招標過程中,被告人榮某某借用江蘇新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江蘇淮楊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資質進行串通投標。被告人吉某某借用江蘇宏遠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江蘇新夏建筑安裝有限公司的資質進行串通投標。后在被告人榮某某、吉某某相互串通,按照事先排序好的標底價進行串通投標,后以江蘇新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名義中標5#、6#標準廠房工程,工程價為人民幣2896.433378萬元;以江蘇淮楊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名義中標7#、8#標準廠房工程,工程價為人民幣3390.943868萬元。

  4.2010年10月份,在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中舍花園周轉小區工程項目招標過程中,被告人房某某借用江蘇新夏建筑安裝有限公司、江蘇銘城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江蘇元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鹽城市便倉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的資質進行串通投標。被告人榮某某借用江蘇新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大豐市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鹽城市振宇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江蘇永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資質進行串通投標。后房某某、榮某某經商量后,由被告人房某某對標底價排序進行串通投標,后以江蘇新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名義中標一標段,工程價為人民幣564.881418萬元;以江蘇元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義中標二標段,工程價為人民幣578.000909萬元。

  5.2010年11月份,在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中舍花園一期三、四標段工程項目招標過程中,被告人房某某借用江蘇新夏建筑安裝有限公司、江蘇省悅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的資質進行串通投標,后以江蘇新夏建筑安裝有限公司的名義中標三標段,工程價為人民幣3045.835207萬元。

  6.2010年11月份,在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中舍花園一期七標段工程項目招標過程中,被告人房某某借用江蘇新夏建筑安裝有限公司、江蘇省悅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鹽城市盛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資質進行串通投標,后以江蘇省悅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義中標,工程價為人民幣3105.451963萬元。

  被告人榮某某因涉嫌詐騙罪被公安機關審查時,主動如實交代了上述串通投標事實。被告人房某某、吉某某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交代了上述串通投標事實。

  對此,鹽城市亭湖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榮某某、房某某、吉某某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及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串通投標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榮某某、房某某、吉某某犯串通投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榮某某、房某某、吉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均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榮某某、房某某、吉某某均已退出違法所得,對其均予以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榮某某、房某某、吉某某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決定對其適用緩刑。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審判決(以上文中的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