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 栽于“不惑”
作者:瞿學林 發布時間:2012-09-07 瀏覽次數:418
俗話說,人生四十而不惑。今年剛滿四十歲的銀行信貸員江某,按理說,正是人生風華正茂干事業的黃金時期,在家庭、親友的圈子里均很羨慕他,為他有這份好工作而自豪。而他并不珍惜,竟然利用其職務之便,干起了挪用銀行巨額資金的事。“飯碗”丟了,悔恨之余,連親友都為他惋惜。
近日,鹽城亭湖區法院宣判一起由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的被告人江某涉嫌挪用資金案,并作出一審判決:1、被告人江某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五個月;2、未退贓款人民幣244.80萬元,予以繼續追繳、發還。
2008年至2010年的三年間,被告人江某先后在擔任某股份制銀行鹽城的兩個支行信貸員期間,利用職務之便,采取冒用他人名義開設賬戶,偽造質押存單、借款合同、篡改貸款人入賬賬號等手段,先后16次挪用本單位資金計人民幣545.80萬元,被其用于炒期貨、購買彩票及個人消費,至今未歸還計人民幣244.80萬元。
被告人江某被抓獲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對此,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江某身為股份制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數額巨大,且超過三個月未還,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挪用資金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綜上,法院根據被告人江某的犯罪事實,結合其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具體情況,依法作出上述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