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927日,蘇州平江法院審結一起故意傷害案件,被告人李某某因用鹽酸潑灑前女友面部,致被害人面部輕傷,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今年36歲的被告人李某某與20歲的被害人朱某于2007年在淮安相識,李某某在當地有一份穩定的工作,業余經營了一家文印店,朱某在李某某的打印店打工期間,李某某對朱某產生感情,希望能夠與她共同生活。 2008年,已移情別戀的李某某與妻子離婚,將全部財產和2個孩子的撫養權都給了前妻,凈身出戶,一心追隨朱某。2008年底,朱某隨家人到蘇州工作,李某某也辭去在淮安的固定工作,跟隨朱某到了蘇州,但李某某在蘇州一直沒能找到正當工作。在此期間,朱某的家人因為二人年齡差距較大而強烈反對。20105月,與李某某相處一段時間后,朱某還是堅決提出了分手。

 

分手后的李某某感到自己突然變得一無所有,情緒越來越糟糕,對朱某也是因愛生恨。被仇恨沖昏頭腦的他,暗自決定伺機報復。原本從事化工原料研究的李某某,在老家淮安購買配料后,配制了較低濃度的鹽酸,并用鹽酸將一個香水瓶瓶身的標識腐蝕后郵寄給朱某以示威脅。朱某收到瓶子后很震驚,但以為李某某就是嚇唬嚇唬自己,就沒放在心上。20111月的一天,李某某把事先配置好的低濃度鹽酸裝進一只“營養快線”的飲料瓶中,并帶在身上到蘇州找到朱某要求和好,遭到朱某的拒絕,朱某仍然不死心,希望朱某能夠回心轉意回到自己身邊。幾天后,李某某再次在朱某回家的路上截住朱某,對朱某不依不饒,執意要朱某跟他和好,不耐煩的朱某被李某某糾纏再三,再一次狠狠地拒絕了李某某,在兩人爭執不下的時候,憤怒的李某某順勢拿出隨身攜帶的鹽酸瓶潑向朱某的臉,潑完后立即逃跑。后來朱某經治療后面部出現色素沉著,右上唇、鼻留下疤痕。

 

次日凌晨,準備坐火車逃離蘇州的李某某在朋友的勸說下,打算與朱某的家人協商解決,被接警后趕來的民警抓獲。

 

李某某歸案后,表示愿意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也對被害人表示真誠地悔恨和愧疚。被告人的前妻、父親均表示被告人李某某在感情受到極大挫敗后,未能妥善處理自己的情緒,才致犯下錯誤,并愿意盡力幫助李某某賠償被害人朱某的損失。

 

后經法院主持調解,李某某與朱某就損失賠償達成調解協議,由李某某賠償被害人朱某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等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3萬元,賠償款當場支付,李某某當面真誠向朱某表示道歉,請求諒解。最后,朱某對李某某的行為表示諒解,希望法院在量刑時能夠酌情考慮。

 

法院經審查,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因為感情糾紛引發犯意,但被害人并無明顯不當行為,而被告人在自制犯罪工具后,攜帶腐蝕性液體找被害人,是有預謀的犯罪,且給被害人身心健康造成了較大的損失,反映被告人的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較大,雖然其歸案后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對被害人的物質損失進行了賠償,也獲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可以酌情從寬處罰,但不宜對其適用緩刑。故法院在審理后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