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1日起,醉駕入刑,嚴懲醉駕者,對酒后醉駕起到了很好的扼制作用??墒牵瑢τ诰葡芯朴?,宴請者,勸酒者等是否應有規制?如果共同飲酒人在飲酒的過程中或飲酒后產生了人身傷害的話,同飲者是否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日前,市法院審結一起飲酒后發生交通事故死亡引發的賠償糾紛案,宴請方因未盡注意義務,被判承擔責任。

 

案情回放:

 

2010718日中午,許某與朋友們在新壩某酒店吃飯,隨后一起斗牛。那天許某手氣特好,連胡數牌,贏了三百多元。圍觀人群中有人吆喝一句:“老許,贏了這么多,要請客??!”許某笑容滿面,說:“沒得問題,明天晚上,就在這里,一個都不能少”。大家一陣歡呼。

 

第二天晚上,許某帶著兩瓶白酒來到酒店,酒席上已有幾位客人落座,無論是否是昨天的牌友,來者就是客,許某上前招呼。晚上6點半左右,大家陸續到齊,許某招呼大家入席。席間,大家把酒當歌,觥籌交錯,喝得甚至歡喜,不知不自覺中,兩瓶白酒已喝完,許某又讓服務員上了些啤酒。8點多散席,大家酒足飯飽,在飯店門口各自招呼著回家。許某在門口看見正欲騎摩托車回家的向某,隨即上前詢問,“老向,怎么樣啊,要不要送你回去?”向某擺擺手,“老許,你還不知道我,這點酒,沒問題,明天見”。“那你小心點”許某說到。

 

豈不知,這場景竟是兩人最后一面。當晚,在回家的路上,向某駕駛的摩托車沿明珠灣大道由北向南行駛至江洲西路路口左轉彎的時候,與謝某駕駛的沿明珠灣大道由南向北行駛的轎車相撞,向某受傷,送到市人民醫院搶救,因顱腦損傷死亡。經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隊認定,向某系醉酒后駕駛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向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向某的突然死亡給其一家老少三代帶來了巨大的損失和痛苦。向某的妻子、女兒、父母4名親屬作為原告向市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許某及其他兩名同飲者付某、張某共同承擔民事責任,請求判令3被告承擔原告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在內的全部損失521496.5元中的50%責任,共計260748.25元。

 

法院審理:

 

庭審中,雙方各執一詞,互不相讓。原告方認為,三被告在明知向某喝酒的情況下,讓其自行騎摩托車回家,最終導致悲劇發生,必須承當相應的責任。因其他同飲人暫時難以確定,先行起訴三被告,但并不放棄對其他同飲人的訴訟,待找到后再行追加。

 

但被告許某認為,向某是因交通事故死亡,與其請客吃飯沒有直接關系。同時,其盡到了注意義務,向某回家的時候,問了他是否需要送回家,是向某自己說不需要。被告付某、張某則認為,他們不是宴請方,在席間并沒有勸酒,吃完飯,他們也曾提議要送向某回家,但是他拒絕了。后法院組織調解,但未能達成調解協議。

 

201143日,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向某駕駛機動摩托車赴宴,在醉酒后又駕駛摩托車自行離開,以至發生交通事故死亡,并經交警部門認定其承擔全部責任,向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可能產生的后果應當能夠預見,但由于其本人過于自信或者疏忽大意,造成其發生交通事故死亡,其本人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許某作為本次聚餐活動的召集人,對駕車參與飲酒的人員,應當盡善意提醒或阻止的責任。而許某對向某駕駛機動車而來時明知的,但其并未阻止其飲酒;在向某酒后欲駕駛摩托車離開并拒絕許某送其回家請求的情況下,許某沒有再采取其他阻止向某駕車的有效措施,導致向某駕車與他人發生交通事故死亡。故酌情確定許某承擔10%的賠償責任。

 

另二被告為酒宴參與者,我國法律并無明確規定,因為受到相同邀請而偶然相聚,在他人飲酒時作為同桌人善意提醒,只能理解為一種良好的道德行為,而不能認為是一種法定義務。本案中,與向某同桌吃飯的被告付某、張某,原告并無證據證明他們在同桌吃飯時對向某有勸酒、敬酒行為,故被告付某、張某對向某的死亡依法不應承擔責任。

 

給予上述判斷,法院對3被告的賠償責任做了如下劃分,被告許某承擔原告全部損失的10%,另兩被告不承擔賠償責任。

 

日前,一審法院判決后,被告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依法維持原判。

 

釋法說理

 

記者采訪了該案的主審法官,肖法官說,近年來,隨著人們頻繁的交往,因共同飲酒行為所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大量增加。這類糾紛根據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一般情況下應由發生人身損害的飲酒人自負損失,因為個人的酒量大小只有自己知道。但如果發生諸如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強迫性勸酒,酒后駕車、洗澡、劇烈運動未加勸阻,未將醉酒者安全送達等情況下,共飲人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