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人土地他建房 法院和解促雙贏
作者:李廣達 劉莉平 發布時間:2011-10-25 瀏覽次數:398
近日,銅山法院摒棄強制拆除的強硬措施,人性化執結了一起涉土地執行案,不僅讓申請執行人重獲土地,還積極為已在土地上建房屋的被執行人爭取到了6萬元的經濟補償,用真心誠意獲得了當事人一致好評。
2006年4月,銅山法院受理了一起原告訴被告及第三人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經調解,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被告丁某于2007年4月30日前從現占有原告韓某的土地上搬走,并于同日將土地返還原告,第三人李某于2006年9月之前給付被告丁某3萬元。2007年6月,經原告韓某多次催促被告丁某仍未返還土地,韓某無奈之下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中,執行人員了解到,被執行人丁某應搬走的是一棟房屋,且丁某一家仍居住在應搬走的房屋中,且沒有其他房屋安居,其兩個子女也在現居住地中小學讀書。針對這種情況,如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強行拆除房屋,會嚴重影響被執行人丁某一家的生活及兩個孩子的學習現狀。但在雙方達成執行和解中,申請人韓某表示被執行人丁某若想不返還土地,必須給付其15萬元,這與被執行人丁某不到3萬元的心理價位相差甚遠,和解最終泡湯,案件被終結執行。
2011年,銅山法院成立老案清理小組,對這起拖欠了四五年的案件重新梳理執行。案件恢復執行后,銅山法院到被執行人所在地明察暗訪,得知被執行人丁某一家現在生活很好,子女也已相繼從當地中學畢業,搬出土地對其生活不會產生太大影響。但被執行人丁某仍擺出一副寧死不搬的架勢,并對執行人員提出的和解建議討價還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2011年9月,銅山法院依法對被執行人丁某采取了拘留措施。盡管被執行人進了看守所,執行法官仍然沒有放棄雙方和解的念頭。考慮到被執行人以后重新建房的經濟壓力,法官一遍遍向申請人韓某說明丁某一家搬離后的處境,同時積極聯系調解書中的第三人李某,替其“討回”調解書中李某應給付丁某的3萬元。經過執行法官一個多月的多方協調,韓某同意用3萬元的補償金買下丁某的房屋,第三人李某也同意很快歸還3萬元。在看守所,當執行人員將這個消息告訴丁某的時候,態度強硬的丁某驚訝之余立刻表示愿意和申請人達成和解。2011年10月24日,被執行人丁某一家拿到了6萬元錢,申請人韓某重獲土地并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案件最終以雙贏的方式和解執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