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簽訂離婚協議后卻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一方起訴離婚時要求確認該離婚協議有效,另一方卻提出沒有辦理離婚登記協議無效。日前,江陰市法院審結了這起離婚案件。法院認定婚內簽訂的離婚協議沒有生效。

 

原告顧某與被告胡某于20065月相識并自由戀愛,200611月辦理了結婚登記領取了結婚證,20077月生育一男孩。婚后夫妻倆經常因上網聊天、家庭開支等瑣事爭吵,致使夫妻關系不和,感情出現裂痕。20091020日,雙方在一次的劇烈的爭吵之后,覺得與其這樣天天吵鬧還不如離婚算了,于是雙方就簽訂了一份離婚協議,對小孩撫養、財產分割等進行了約定。但簽訂離婚協議之后,雙方并未持該協議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離婚登記手續。20119月,顧某訴至法院要求按照協議約定的條件離婚,胡某同意離婚,但不同意按照協議的條件離婚,對于該協議是否有效,雙方爭執不下。

 

原告認為,雙方在離婚前就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進行約定,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根據合同法規定,只要約定的內容沒有規避法律或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就應該是有效的,因此,該離婚協議具有法律效力,法院應當以離婚協議的內容為依據,作出判決。被告則認為,該離婚協議實際上為雙方婚內離婚協議,協議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的約定是以離婚為前提,雙方沒有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協議離婚登記,該離婚協議就沒有生效,對雙方當事人沒有約束力。

 

法院審理后認為:涉及到身份關系的離婚協議有效還是無效,不能用合同效力規則來判斷。離婚協議屬于附條件生效的民事行為,條件成就時,協議生效。即離婚協議只在當事人取得離婚證或離婚調解書時才生效。夫妻簽訂離婚協議,由于摻雜有感情因素的成份,增加了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內容的不確定性,因此,協議內容也不應作為判決的依據,只能作為判斷夫妻感情狀況、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和確定子女撫養歸屬的一個參考。最終,法院認定協議無效,在判決顧某與胡某離婚的同時,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并參考協議作出了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