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日,鹽都法院判決了一起返還財產糾紛案件,前夫因婚姻存續期間所生小孩與其無親子關系,離婚后向前妻要求返還相關費用,情理之中應當予以支持的,但這起案件卻被法院判決駁回了。

 

原告肖華(化名)與被告張燕(化名)原系夫妻關系,兩人于2000年初登記結婚。婚后不久,兩人的愛情結晶—女兒出生了。好事成雙,2007年張燕又生了一個大胖小子,但因為超出計劃生育政策,兩人于2007年、2008年兩次被計劃生育主管部門征收社會撫育費共計35000元。

 

2010年,肖華覺得兒子長的和自己不像,遂產生了“心魔”—婚后自己一直在外打工,和妻子張燕接觸并不多,怎么會這么容易就生了兒子呢?于是,肖華找張燕問個清楚,張燕也覺得瞞不下去了,遂告知兒子并非其親生。家庭關系有了這層隔閡,只得好聚好散,張燕和肖華在婚姻登記部門辦理了協議離婚手續,離婚協議在明確兒子不是肖華親生子女的基礎上,對女兒的撫養撫育問題、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離婚后,肖華感覺非常懊惱,自己替別人養了五年的兒子,吃了大虧,遂一紙訴狀要求張燕返還社會撫養費17500元以及撫育費30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實行計劃生育是夫妻雙方共同的法定義務,原、被告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而被相關計劃生育主管部門依法征收社會撫養費,與兒子是否原告親生無關,原告要求被告返還該部分費用,無法律依據。就撫育費的問題,雙方協議離婚時,原告明知兒子非親生,并進行了共同財產分割,現要求返還撫育費,其實質應為對離婚協議約定夫妻共同財產的重新分割,但無新的事實與理由,遂作出了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