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一]

 

201012814時許,顏鍵駕駛無號牌輕便摩托車在漣水縣城紅日路東首撞到步行的張麗麗,致其受傷,本起事故經漣水縣交巡警大隊認定,顏鍵無駕駛證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機動車,且未能確保在安全、暢通原則下通行,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張麗麗逆向前行,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后進一步證實顏偉所駕駛的車輛系私自改裝過車輛。雙方對賠償事宜協商不成,張麗麗向法院起訴。

 

[案情二]

 

2011121030分,高軍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沿蘇326線從高溝鎮往楊口方向行駛,行至88KM+190M處時,撞刮到停在路北邊被告張冬所有的正三輪摩托車左后角。造成高軍死亡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漣水縣交警大隊認定,高軍負該起事故的主要責任,張冬負該起事故的次要責任,后進一步證實張冬所駕駛的正三輪摩托車為報廢車輛。雙方為賠償問題協商未果,高軍的親屬到法院起訴。

 

這兩個案件的共同點是:被告的車輛均無法投保交強險,對這兩個案件處理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是對原告主張的各項損失是直接按責任比例進行賠償。具體理由是:根據《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52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未參加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機動車方按照該車應當投保的最低保險責任限額予以賠償”。持此意見人認為:這兩個案件被告駕駛的車輛有特殊性:一是機件不合格的改裝車輛,一是報廢車輛,這樣的車輛客觀上無法申領牌照,也就無法投保交強險,并不是被告主觀上不愿參加保險,所以要求被告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優先賠償無法律依據。

 

第二種意見是被告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先賠償,超出部分雙方再按比例分擔。主要理由是: 我國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2條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另外根據《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52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未參加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機動車方按照該車應當投保的最低保險責任限額予以賠償。對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損害賠償責任。機動車和行人發生交通事故,行人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減輕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持此意見人認為:機動車投保交強險是法定義務,機件不合格的改裝車輛、報廢車輛國家明令禁止上路行駛,這兩個案件中的被告明知是私自改裝的車輛、報廢車輛,還駕駛上路,其違法違規在先。雖然沒有投保交強險不是被告的主觀意愿,但違法違規上路行使確是被告的主觀行為,其主觀的錯誤行為導致了直接后果,理應由被告承擔,即無法交納交強險的后果也應由被告承擔,所以對原告造成的損失,被告應在賠償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先行賠償,超過賠償限額的部分分別按責任比例進行賠償。從受害方角度來看,案一中,交通事故給他們帶來了傷害和痛苦,如果不能給予他們合適的經濟賠償,會使他們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治療,身體難以恢復或好轉,繼而對他們以后的生活產生嚴重影響;案二中,交通事故的發生導致了受害人死亡的嚴重后果,不僅給其親屬精神上帶來了無盡的痛苦,而且給家庭生產生活帶來極大的困難,由此還產生了一系列如子女上學、父母贍養等現實問題。從致害者角度來看,駕駛私自改裝的或報廢車輛上路行使,對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危害性大,相比沒有參加保險的合格車輛,他們的主觀惡意較大,不能因為客觀上不好投保交強險,就減輕或免除他們法定的義務,對他們更要在交強險限額內優先賠償,加大他們的違法違規成本,以起到懲罰警示作用。從公平角度來看,合格的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發生交通事故要在交強險范圍內優先賠償,不合格車輛、報廢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更應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先行賠償。否則,有失司法公正。

 

筆者傾向于第二種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