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人就醫稱自己是“好心人” 目擊證人指認他們是“肇事者”
作者:茍連靜 葛宏鍇 發布時間:2012-09-07 瀏覽次數:644
70歲老人在路旁摔倒受傷,被兩個“90后”少年送進醫院,經診斷為右股骨頸骨折,住院治療長達51天,后經鑒定為八級傷殘。老人堅稱是兩個少年撞了自己才受傷的,要求索賠醫療費等損失合計約20萬元。可兩個少年卻說自己是見到老人摔倒、“好心”送老人就醫。他們到底是“好心人”還是“肇事者”?日前,各執一詞的雙方鬧上法庭,無錫市北塘區人民法院黃巷法庭撥開迷霧,審結了這起引發社會關注的交通事故。
案件經過:七旬老人跌地受傷
彭某和周某某都是“90后”,都在同一所中學就讀。彭某有一輛電動車,有時候會駕車去接好朋友周某某一起上學,有時候彭某還會讓周某某駕駛電動車。2010年6月12日6時許,兩個少年像往常一樣相約一起上學,彭某坐在電動車后座,由周某某駕車。
6時45分許,兩人在行至石門路口由北向南行駛至會龍橋南堍談巷路口時,正巧遇上準備到馬路對面的商店購物的七旬老人王老太,當時她正由西向東橫過道路,看見兩個騎車少年時已經躲閃不及,王老太跌地受傷。
事故發生后,周某某給其父親打電話,其爺爺正好路過事故現場,即送王老太去無錫市北塘區山北街道衛生院就醫。當時大家都只顧著送人進醫院救治,沒有第一時間報警也沒有保護現場。
損失嚴重:索賠醫療費等共計20萬元
最初大家都以為這是個小事故,但隨后的巨額治療費開始讓大家意識到事故的嚴重性。事故發生后,王老太先后在無錫市北塘區山北街道衛生院、無錫市第三人民醫院治療,共住院51天,最終診斷為右股骨頸骨折、2型糖尿病、高血壓病,王老太共花去醫藥費計60117.55元。此外,王老太還購買輪椅花費950元、購買不銹鋼折疊座便椅花費458元、購買氣墊、尿管等花費38元。經司法鑒定,王老太右全髖關節置換評定為八級傷殘,其誤工期(治療休息期)240天,護理期120天,營養期90天。
期間,周某某的父親墊付了17000元。但雙方未能就其他損失的賠償問題達成一致。王老太認為,自己受傷是因為電動車將其撞倒,周某某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因周某某、彭某在發生事故時均未滿14周歲,今年1月4日,老人將兩少年及四名家長一共6人告上法庭。
王老太認為,周某某的監護人應對周某某的違法行為承擔賠償責任;彭某的監護人也是電動車車主,未盡監護責任將車交給兩少年使用,也應承擔賠償責任。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方連帶賠償其醫藥費、營養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計206330.40元,
交警部門:沒有出具責任認定
事故剛發生時,雙方均以為是小傷。三個小時后,王老太的女兒得知了母親受傷送醫的事情,于9時47分打電話報警,但事故現場已經不復存在,雙方還是準備就賠償問題自行協商。后老太太家人發現各類損失費用巨大,后續賠償問題又協商不成。2010年7月9日,雙方向交警部門報案,并至無錫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北塘大隊處理事故。
王老太稱其站在路邊沒有走,結果被電動自行車撞到,其家屬指認的事發地點為距路邊約3米左右的距離。周某某稱其看見王老太由西向東過馬路,其就剎車,等其車子距離王老太還有1米左右時王老太受了驚嚇自行跌倒,指認的事發地點為距路邊約7.31米左右的距離。
當年7月21日,交警部門到達現場進行察看。但由于事發時交通事故現場已經不復存在,沒有證據表明是否是碰撞導致王老太受傷,也不能確定事發時電動車的行駛狀態,最終交警部門沒有對事故責任作出認定。
少年辯稱:自己是“做好事”不該賠償
2010年7月21日,事發時駕車的周某某在無錫交巡警支隊北塘大隊做了詢問筆錄。周某某是這樣說的:當時他駕車帶著彭某行駛時,看見有個老太太過馬路,他就立刻剎車,當車距離老人還有一米左右時,老人受了驚嚇摔倒了。
看見老人摔倒,周某某就停下來去扶她,并問她要不要去醫院看看。老人講不要的,并叫他快去上學吧。周某某看見她不能動就說我打電話給我爸爸,叫爸爸陪老人去醫院。等周某某跟爸爸打完電話,正好看見爺爺騎車路過,之后就讓爺爺陪老人去了醫院。面對交警的詢問,周某某強調:“老人摔倒時,距離還有一米遠。”
法庭辯論:雙方各執一詞
今年4月23日,北塘法院黃巷法庭就此案進行了第一次開庭。庭審中,兩少年沒有出庭,4名監護人均辯稱:周某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未撞到王老太,王老太系自行跌地受傷,請求駁回王老太的訴訟請求。
庭審中,被告方稱,電動車并未撞到王老太,王老太跌地受傷跟自己沒有關系。自己只是做好事才跟別人一起把王老太送到醫院,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沒有交警部門的認定,當事人說法不一,雙方卻又都沒有證人,雖然法庭于6月18日又組織了第二次開庭,中間還曾多次主持雙方進行調解,但都沒有進展,這讓案件審理工作一度陷入困境。
承辦法官考慮到,盡管交警部門沒有認定事故責任,但也許卷宗中能有蛛絲馬跡。承辦法官專門到交警部門借調了事故的全部案卷材料,從中偶然發現交警部門7月17日曾找到2個事故現場的目擊證人,并制作了談話筆錄,其中有一個人的筆錄中明確說到了自己親眼看見是騎電動車的撞到了王老太。
目擊證人:曾親眼看見撞到老人
現場證人王甲作證說,事故發生時,做摩的生意的王某正好再現場,事后交警部門向其了解情況時,他向交警部門陳述:當時他在一個小吃店門前等生意,突然聽到“嘭”地一下撞擊聲,扭頭就看到就在離他地摩托車前一米、離路邊兩米左右的地方,一個小孩帶著另一個小孩撞到了一位老太。然后他就走過去,讓小孩趕緊把老太扶起來,看到兩個小孩好像是去上學,就把電話借給小孩,讓小孩打電話給自己的父母讓他們過來處理,自己要上學就仍舊去上學。之后他就和另外一個做摩的生意地人把老太扶了起來。在小孩的父母趕到之前,正好小孩的爺爺路過事發現場,于是他就和小孩的爺爺把老太送到了山北醫院。
另一位現場證人王乙也是一個摩的司機,當時也是在小吃店門口等生意,他作證說,他親眼看到一個老太被一輛電動自行車撞了一下,電動自行車是一個小孩開的,后面還帶了一個小孩,碰撞發生在其停摩托車的東面一米多的地方,離路邊約有二米多。事發后他幫著小孩把老太太扶了起來。
法官斷案:證人證言證實是“撞倒”
承辦法官發現,雖然交警部門對于最終的事故責任沒有作出認定,但是在調查的過程中,兩位在事故發生時在現場的證人作了相關的證言,正是這兩份證言,對最終的實事認定起到了決定性地作用。
與此同時,兩個少年是在事故發生將近一個月之后,才否認撞擊王老太的事實,并且周某某的父親曾經墊付過1.7萬元醫療費。結合種種證據,最終法院認定:王老太確實是被電動車撞傷。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必須年滿16周歲。《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只準搭載一名十二周歲以下的人員。事故發生時,周某某、彭某均未滿16周歲,顯然不具有駕駛資格,彭某已年滿12周歲,不應乘坐在電動自行車的后座上,并可能影響周某某對電動自行車的控制,兩人均有過錯。
彭某的父母系電動自行車的車主,將電動自行車提供給未成年兒子彭某駕駛,彭某又提供給周某某駕駛,彭某父母、彭某均存在過錯。因事故發生時兩少年均未滿18周歲,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由其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周某某的父母作為監護人,應承擔民事責任。
綜上,周某某方與彭某方對本次事故的造成均有過錯,法院確定兩方平均承擔賠償責任,并且互負連帶責任。另,王老太在過馬路時,應當注意觀察來往車輛的情況,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但其疏于觀察來往車輛的情況,可以減輕周某某方、彭某方10%的賠償責任。
今年7月3日,法院作出最終判決:兩少年的監護人賠償王老太因交通事故產生的各類損失,合計近17萬元,兩個家庭分別對另一個家庭的付款義務負連帶責任。被告方沒有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