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折錯位致殘 醫院理應賠償
作者:朱煥東 施瑜 發布時間:2011-10-24 瀏覽次數:598
骨折固定錯位,患者醫療致殘。近日,啟東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某醫院賠償原告陳某人民幣107049.66元。
2008年12月16日,陳某因交通事故致左大腿等多處受傷,隨即被送至醫院治療。兩年后,陳某再次住院治療,經查粉碎性骨折,鑒定結論為屬于三級丙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主要責任。陳某因此花去鑒定費用1700元。因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陳某遂將某醫院告上法庭討要醫療費、住院伙補費、營養費、誤工費等316000.86元,并要求后續治療費用待實際發生后另行主張。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系原告在被告處就醫因醫療事故而在醫患間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因為原告方的具體損失除誤診導致以外,在被告處的醫療費用13780.06元,其中的手術費和材料費應予剔除;誤工費,原告主張誤工期限計算至事故評定前一日,被告的醫療過錯并非導致原告誤工損失的唯一因素且原告主張持續誤工也缺乏依據,不予支持;住院伙食補助費,鑒于不能排除原告住院治療的過程與被告的醫療過錯的關聯性,故支持該項費用,但住院天數應以票據顯示的16天為準。鑒定費,因為被告醫療機構需就其有無過錯及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間有無因果關系承擔證明責任,而醫療鑒定系其在承擔證明責任時必經的程序,故鑒定費用應由被告全額承擔。鑒于傷情還系由當時確診的骨折病情等多種病因因素所致,合理損失較難核定,法律根據規定結合原告的訴訟請求,并考慮實際因素依公平原則應由被告按其在本起醫療事故中承擔70%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