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娛樂消費債務 妻子無需共同承擔
作者:黃海燕 發布時間:2011-10-24 瀏覽次數:511
夫妻一方個人娛樂消費所欠債務,應當排除在夫妻共同債務之外,由消費方單獨承擔。近日,張家港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娛樂服務合同糾紛,一審判決被告凌某支付欠款12400元,駁回原告郭某要求凌某妻子朱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請求。
凌某與朱某系夫妻,長期以來,凌某經常在郭某開設的三星月娛樂城簽單消費,因長期未付款,郭某提起訴訟要求凌某支付結欠消費款14085元,凌某妻子朱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經審查,郭某提供的20份凌某消費簽單中有16份是凌某本人簽名,其余4張共計金額為1685元的消費單系娛樂城經理董某所簽。
法院審理后認為,郭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董某所簽的4張消費單是受凌某委托簽字,故涉及1685元金額應予扣除。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凌某、朱某雖系夫妻關系,但本案債務系凌某個人在外娛樂消費而產生的債務,顯然不具有夫妻共同債務的性質,故郭某要求朱某對該欠款負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