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建腳手架摔傷 房東不擔責 雇主擔主責
作者:張慶超 李萍 發布時間:2011-10-24 瀏覽次數:555
受雇他人建房搭建腳手架摔傷,將雇主、房主一起告上法庭,法院判決雇主擔主責,房主卻不用承擔責任。日前,盛澤法庭審結了這樣一起雇員受害賠償糾紛案件。
李先生要翻建房子,于是與包工頭張三簽訂協議,協議約定翻建房屋工程以“雙包形式”發包給張三,張三在拆房過程中要注意安全,如果出現安全事故一切后果由張三負責。因翻建需要搭建腳手架,于是張三通知小劉,讓其再找幾個人一起幫著搭建。同去的王五因天氣熱手中出汗,沒有拉住毛竹,不慎從上面摔下,經救治后出院。與雇主、房主協商未果,將兩者告上法庭。
房主李先生辯解稱,他與張三簽訂了合同,約定事故責任由張三承擔,與他無關,再者,他也沒有雇傭王五,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雇主張三辯解稱,王五怎么會到工地上來做他根本不知道。發生如此安全事故,王五自己也有過錯。
法院經審理認為,房主李先生與雇主張三之間系承攬關系,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作為定作人的房主李先生不需承擔賠償責任。王五雖是小劉喊來的,但是均為張三承包的工程搭建腳手架,即兩人均受雇于張三,因此作為雇員的王五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張三應承擔賠償責任。王五在工作中未注意自身安全,存在一定的過失,可以適當減輕雇主張三的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令雇主張三賠償王五醫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九萬余元。(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