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傷,后雇主與雇員達成調解協議,約期支付賠償款,到期雇員向雇主索款未果,遂訴至法院。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孫某原是嚴某雇員,2010年孫某在去往嚴某工地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致孫某受傷。2010117,雙方達成由嚴某在2010年農歷臘月20日前賠償被告3萬元的協議,嚴某已履行3000元,剩余27000元尚未能履行。孫某遂訴訟來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期間,因實施雇傭行為而發生交通事故,致雇員遭受人身損害,依法應由雇主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原、被告關于被告對原告賠償達成的協議,未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系有效協議,被告應在約定的履行期間之內及時賠償原告款項,拖欠不支付,顯屬不當,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遂作出被告嚴某向原告支付27000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