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認購合同后,開發商見房價高漲便毀約,將房屋高價賣與他人,雙方遂起糾紛。近日,江陰市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房屋買賣合同案件,認定預約合同有效,并依法判決開發商返還買方誠意金60萬元并賠償買方損失60余萬元。

 

2008320日,陳某與江陰某房地產開發商簽訂認購合同一份,約定由陳某認購該開發商開發的商業商鋪5間,并確定了具體的房號及單價。合同另約定,陳某在簽訂認購書時交納誠意金60萬元,待該樓盤達到銷售條件后,開發商將以書面形式通知陳某,陳某必須在收到通知后十日內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逾期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并不再享受約定單價的購房優惠,交納誠意金不計息退還,誠意金在雙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后抵作房款。簽訂認購合同當天陳某即將60萬元交予開發商。到了20098月,開發商取得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后見房價高漲,便以更高價格將陳某認購的商鋪賣給了他人。陳某得知后遂要求開發商返還誠意金并承擔違約責任,開發商則以雙方簽訂的是預約合同不是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且簽訂認購合同時尚未取得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為由,僅同意返還誠意金并承擔利息損失。雙方協商不成,陳某即向江陰法院起訴,要求開發商返還誠意金并賠償其預期損失12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認購合同系獨立有效的預約合同,應在認購合同所約定的條件成就后按約履行,開發商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顯屬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故法院綜合考慮近年來房地產市場發展態勢及雙方當事人履約情況,認為賠償金額以開發商因違約實際獲得的差價利益為宜,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