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的一天,徐某駕駛貨車行駛至高郵市海潮東路與外環路四支分叉路口時,與張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致使張某死亡。交警部門以當時交叉路口處的攝像頭故障,不能拍攝非機動車道為由,作出無確鑿證據證明電動自動車駕駛人張某違反信號燈通行的證明,認定徐某負死亡全部責任。后張某家人將徐某及其貨車所投保的保險公司訴至高郵法院,索取死亡賠償。

 

在第一次庭審中,徐某及保險公司對公安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提出異議,認為死者張某系闖紅燈致死,其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要求法院調閱公安事故卷宗,查明事故責任。張某家人則認為徐某駕駛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時未盡到注意義務,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雙方爭論不定。

 

休庭后,承辦法官調閱本案的事故卷宗,發現事故發生地有紅綠燈控制,路口南北有人行橫道線,機動車道兩側有非機動車道,死者張某死亡時處于機動車道交四支叉路口的中心處,并非在人行橫道線上,張某駕駛的電動自動車制動器不合格且橫穿馬路時未下車推行。在第二次開庭時,法官詳細詢問了肇事人徐某事故發生的經過,并根據江蘇省關于事故責任認定的相關規定,依據公安交警部門的事故卷宗記載的相關事實,作出死者張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的責任認定。在此基礎上,經承辦法官調解,雙方終于達成了調解協議,滿意而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