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鹽都法院審理了一起故意傷害案件,讓人乍舌的是——雙方矛盾的起因竟然只是一個打火機。

 

被告人周某在某公司做保安期間,不慎損壞了被害人王某的一個打火機,雙方都脾氣火爆、互不相讓,沒幾句話便大打出手,而王某也因此被解雇。201012月的一個下午,王某到該公司取回玻璃臺板,再次向周某要求賠償打火機。周某從自己的電瓶車中取出一把匕首,試圖威脅走王某;而雙方在糾纏時,周某的左手腕被匕首劃傷。這可激怒了周某,盛怒之下打了王某頭部一拳,致其倒地受傷。后王某經法醫鑒定構成了重傷。

 

法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周某自愿認罪且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依法做出了如下判決:被告人周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法官提醒廣大民眾:生活中出現小摩擦時,千萬以不能一時沖動、用武力解決問題,否則將受到法律的制裁,傷害到自己及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