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丈夫自愿貼補妻子人民幣6萬元,登記離婚后,妻子索要補償款遭拒,遂訴至法院。近日,射陽法院一審判決,丈夫支付妻子人民幣6萬元。

 

妻子陳某與丈夫唐某因感情不和,雙方于2009525日簽訂協議離婚。協議約定:男方給女方陸萬元作為補償。

 

丈夫在庭審中辯稱:曾經買房首付了15萬元,后未能買成,妻子領取了退房款50000元。2、20091月其生病,在此期間,親朋好友看望給付的3萬多元都被妻子拿走。3、離婚協議中所稱的補償給妻子的60000元就是指上述款項,且正是因為這些錢給了妻子,妻子才同意和被告離婚的。

 

法院審理后認為:1、關于原告的證據,因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依法審查后予以認可。2、關于60000元,被告是否已經給付。被告認為,退房款和親友看望被告時的給被告的錢都被原告拿走,因此,被告實際上已經將60000元在離婚前就已經給付了。而據被告庭審中陳述,領取購房款是在20084月下旬,被告生病是在20091月份,均是在簽訂離婚協議之前,是在原、被告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同他人的經濟往來。故離婚協議中“男方給女方陸萬元作為補償”的條款,應當是被告獨立的、新的意思表示。遂作出上述判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