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者按合同約定全額支付了購房款,要求售房者協助過戶未果,遂訴至法院。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201165日,薛某與段某夫妻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協議,約定,段某將其所有的座落射陽縣縣城商品房一套含自行車車庫116.64平方米,出售給薛某,價格為人民幣506000元。本協議簽訂時付款200000元,余款306000元在10內一次性付清。……五、本協議訂立后,段某夫妻將房屋兩證交薛某辦理房屋,但予以協助,所需費用由薛某承擔。協議訂立后,段某夫妻將房屋交付給了薛某,薛某按約定付清了全部房款。但要求段某之妻吳某將房屋過戶給薛某時,吳某以其段某不在家為由拒絕協助將房屋產權過戶給薛某,薛某遂提起要求兩被告將兩證過戶到其名下。 

 

本院認為:原告與兩被告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不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應認定為有效合同。原、被告雙方應當按照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自已的義務,原告已按雙方合同約定履行了全部義務,故原告要求兩被告協助原告辦理房屋產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過戶手續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遂作出兩被告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協助原告辦理爭議房屋兩證的過戶至原告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