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是相對于當事人而言的,離開了當事人也就無所謂審判工作。如法官的官本位思想嚴重,對當事人態度生硬、訓斥、冷待,就難以取得當事人的配合,就會脫離當事人。而一個案件的處理,如果離開了當事人的配合,則是難以想象的。即使作出處理的結論,矛盾、糾紛能否真正消除也是可想而知的。因此任何脫離當事人的觀點就是脫離群眾的觀點,就是孤立辦案的觀點,這不僅是錯誤的,也是極其有害的。因為這既是一個司法服務質量的問題,更是一個司法效率的問題。

 

法官之所以在工作過程中不時表現出急躁、訓斥或指責等不良態度和作風,主要是因為他們沒有把服務對象和工作對象搞清楚。人民法院服務的對象首先是當事人,而不是案件本身。當事人是服務對象,案件是工作對象。而人是第一位的,案件是第二位的。任何工作首先都是服務于人的工作。當事人之間之所以能夠形成矛盾糾紛,根本上說還是由于其思想問題導致的。而人的思想確實是很復雜,它是一個思維和思考的過程,是難以被強制和限制的。如果顛倒了服務對象和工作對象的次序,就會只注重案件這一工作對象,而忽視服務對象即當事人這一首要因素,只為結案,急于求成,對當事人缺少和風細雨的思想工作和釋法工作,一味讓當事人服從于自己的意見。不然,無形中就易表現出以權壓人的訓斥、冷待等作風。態度不好、作風粗暴的根源就在于在自己的思想意識中只注重了案,而忽視或輕視了人。

 

如法官能做到服務對象明確,態度端正,作風細膩,意見、觀點中立,一般來說,絕大多數當事人還是愿意接受和能夠接受的。這一點,人民法院每年得以調解結案的大量案件就是明證。反過來說,如果法官和當事人的關系形成僵持狀態,案件調解的難度之大是難以想象的。態度端正,作風細膩,曉之以理,即使案件的輸方,也未必不同意調解協議;如果態度生硬,作風粗暴,以權壓人,即使案件的贏方,也未必會心悅誠服地接受達成的協議。

 

強調以人為先、以人為本,并不是說案件處理本身并不重要,恰恰相反,也只有客觀公正、迅速、及時地審結案件,才能更好地體現以人為先、以人為本的理念。人民法院處理的民事案件表現為人民內部矛盾性質,作為人民法官,處理這類矛盾,確實存在一個態度問題。當然,強調司法服務態度,并不意味著法官處理案件要喪失原則;也并不意味著法官不能左右案件的處理,軟弱無力。而是說調處人民內部矛盾問題,法官必須首先有一個端正的工作態度和正確的工作方式、工作方法。一言以蔽之,法官的態度與作風將關乎調解的成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