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院行政庭成功協調了一起原告華榮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即變相出售商品房被市房產局處罰的行政訴訟案件。

 

原告華榮公司在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即以借款名義向購房人擅自收取部分商品房的預售款,總計款項653萬元。被告市房產局發現該情況后,經過調查核實,并向原告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原告并未自動糾正其違法行為。2011411日,被告對原告作出了鹽市房罰字(2010)第04號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原告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款52.24萬元,并處6.53萬元罰款。原告不服該行政處罰,遂于2011711日訴至本院,要求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

 

由于雙方矛盾尖銳,該案受理時就作為大要案進行登記,分管院領導主動與市房產局的領導溝通,了解案件情況。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承辦人多次征求雙方意見,并組織協調。因雙方分歧較大,一直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期間,原告法定代表人情緒比較激動,堅持認為其公司不存在變相銷售行為,被告的行政處罰是不合法的。承辦人多次與其溝通,向其耐心釋明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在宣判前一日,分管領導周院長還和承辦人將原被告雙方組織起來,進行最后的協調。功夫不負有心人,雙方終于達成一致意見。原告主動交納罰款,并撤回起訴。一起矛盾可能激化的糾紛得到了有效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