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借給”別人三年 莫名有了三萬卡債
作者:無錫市南長區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11-10-19 瀏覽次數:503
無錫南長法院日前審結一起盜用他人身份證件及相關資信證明復印件,冒用他人名義騙領信用卡并進行刷卡消費或提取現金的信用卡詐騙案。
張煒于2006期間在某單位上班,由此認識了方明。2006年的一天,方明需要辦理一張信用卡,由于對辦理流程并不清楚,于是委托張煒代為辦理。方明按照張煒的要求準備了兩份身份證、房產證、工作證等復印件,全部交給了張煒。張煒替方明辦理信用卡只用了其中一份證件復印件,另一份復印件卻沒有立即還給方明,而是私自截留了。不久之后,張煒就離開了該單位到某運輸公司上班。
2006年12月,張煒的房子急于還貸,而自己申領了的2張信用卡已經透支,由于無力償還貸款,于是便想到了可以利用之前方明辦理信用卡的證件辦理信用卡,方便自己還貸款。于是便以方明的名義分別向三家銀行申請信用卡,為了讓銀行能夠聯系到自己,用了自己的真實電話,在聯系地址上張煒也填寫了2007年在金錫苑的住宅地址。在冒用方明的名義騙領到信用卡后,張煒自2007年11月至2010年8月期間,用上述3張信用卡進行刷卡消費或提取現金,共騙取人民幣三萬余元,而之前以自己名義申領的兩張信用卡自2006年12月至2009年5月期間也共透支了人民幣近一萬八千元。這些錢全部用于張煒的日常生活開銷和房屋貸款。
2010年春節時,張煒將金錫苑的房子賣掉了,卻沒有通知銀行。2010年10月開始銀行多次向張煒催款,而張煒對于銀行的催繳電話也采取能拖則托,以及不理睬的態度。銀行在多次向張煒催款無效、住宅地址變更的情況下,只能通過當時填寫的工作等信息找張煒,但是找到的人是方明,并電話通知其有三萬余元的卡債沒還。這讓方明瞬間懵了,自己就只辦理了一張信用卡,而且幾乎沒有使用過,怎么會有三萬余元的卡債要償還,于是聯想到前兩年讓張煒代辦信用卡的事情,便意識到自己的名字可能是被張煒冒用了,便立即報了警。案發后,張煒的家屬替張煒償還了信用卡債務。
無錫南長法院依法審理此案,以張煒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二萬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