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模租賃欠“巨款”法官調解了糾紛
作者:蔡本政 李冠穎 發布時間:2011-10-19 瀏覽次數:539
因拖欠鋼模租賃費,干建筑的承租人林某差點吃了個大苦頭。經過法官悉心調解,鋼模出租人聞某訴林某租賃合同糾紛調解結案,雙方握手言和,林某連聲稱“以后再也不敢拖欠鋼模租金了!”
2009年12月,林某負責某公司辦公樓建設,經朋友牽線,與聞某簽訂了租賃合同,從聞某處租賃了大量的鋼模用品投入工地使用。起初,林某工地能夠按時發還租賃物,及時支付租金,雙方業務往來較為順暢。隨著工程的深入,林某手中流動資金周轉困難。因工程量較大,管理一時跟不上,工地還同時租用其他家鋼模,林某租用聞某家的鋼模出現了損耗、丟失等問題,經常不能按時結算,租金積欠下來。2010年11月,林某不再從聞某的鋼模站拉用鋼模,雙方初步進行了對賬,此時林某尚欠聞某租金約8萬元,同時有價值10萬元的鋼模物資沒有歸還。聞某多次討要租金,林某屢次推脫,無奈之下,2011年8月,聞某將林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林某支付租金、租賃物資價款及違約金等共35萬元。
明明是欠了8萬元租金,10萬元的物資折抵款,怎么會冒出35萬“巨額”呢?面對原告近翻倍的訴訟標的,林某表示無法接受。原來,按照鋼模租賃行業的通行慣例,租賃物不按時歸還的,租金繼續計算,這一條在林某和聞某簽訂的合同中也明明白白地寫上去了,在聞某發給林某的催款通知中,也著重注明該條。林某卻沒有足夠重視,認為僅要支付雙方確認的租金及10萬元物資折價款即可,可以在此基礎上計算延期給付利息,10萬元的租賃物可能丟失,也可能繼續在工地使用,目前已無法核實,若繼續計算租金“合法不合理”。
考慮到如果生硬下判,效果可能不好,承辦法官多次和雙方當事人談話。經過了解,原告稱,自己與被告平時關系較好,甚至雙方孩子還是認識的朋友,事情鬧到這一地步,實在是因為被告態度不積極,多次索要均未果,令人氣憤,如今鋼模價格上漲,被告拖欠租金和租賃物給自己造成了經濟損失。被告承認自己拖欠原告租金、租賃物折價款屬實,沒想到原告還繼續計算租金,不講情面。摸清原被告經濟利益后的社會關系,承辦法官從雙方社會地位入手,若撕破臉皮便是兩敗俱傷,原告即使拿到足額的租金、違約金,也會落下錙銖必較的名聲,被告若遲遲不予付款,也會喪失信譽,均不利于日后發展。法官多次做雙方的思想工作,勸導雙方放下怨氣,實實在在尋找問題之道。最后,雙方終于達成調解協議,以26萬元為標的,制定了還款計劃,雙方握手言和。承辦法官又叮囑被告在日后的租賃活動中要守信守法,不能輕視合同締約,否則會惹來更大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