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條件欠佳出事故 雇員有過錯雇主擔責六成
作者:陳勇 發布時間:2011-10-19 瀏覽次數:506
雇主提供的工作場所不符合安全條件,雇員因疏忽大意發生事故致殘,雙方就賠償事宜經調解未能達成一致,遂訴至法院。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劉某于2010年6月19日起到陳某經營的保鮮庫從事蒜苗放風工作,該保鮮庫未經過工商登記。2010年7月9日上午9時左右,劉某在從事蒜苗放風工作時,從貨架上跌落,后經醫院住院治療48天,共花去醫療費10037.6元。事故發生后,陳某已給付劉某8847元。事故發生前,劉某一直以打工為其主要生活來源。
經鑒定部門鑒定,劉某的因意外墜落致左跟骨骨折、跟距關節損傷遺留跟距關節創傷性關節炎構成九級殘疾;醫療費在合理范圍;誤工期限計12個月零5天;護理期限計5個月零6天;營養期限計2個月零20天;二次手術取左跟骨內固定材料約需醫療費45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劉某在被告陳某處從事有償蒜苗放風工作,雙方之間已形成合法的勞務關系。被告陳某未能為原告提供符合安全條件的工作場所,原告劉某在從事蒜苗放風工作時,疏于觀察從貨架上跌倒受傷因此受到的損失,原、被告雙方對此均有過錯,考慮到雙方各自的過錯,本院酌情認定被告對原告各項損失的60%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的各項損失扣除被告已經支付原告8847元,被告還應賠償原告各項損失78162.76元。遂判決被告陳某于生效后十日賠償原告各項損失78162.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