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嚴肅穆的法庭上,法官宣讀判決書的嘹亮聲音打斷了楊梅的思路,至此,她才真正松了一口氣,法庭終于給了一個公正的判決。

 

楊梅本是一名普通的工人,2007年進入一家化工公司上班,工作期間一直勤勤懇懇,任勞任怨。然而天有不測風云,20093月楊梅在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該交通事故經豐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后經江蘇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九級傷殘。工傷致殘已成事實,楊梅最關心的就是能拿到多少賠償?思量再三,楊梅向豐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最后決定該化工公司一次性支付楊梅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1384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23595.51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1592元、停工留薪期工資20263.52元、雙倍工資15653元、加班費10528.6元、傷殘鑒定費175元、交通費470元,合計93661.63元,同時為楊梅繳納養老保險費。楊梅原以為此事已經了結,孰料該公司先發制人,以超過仲裁時效為由提起一紙訴狀,請求法院變更該仲裁決定。楊梅忐忑不安地走上法庭,于是出現戲劇性的一幕:昔日的受害者成為今天的被告。

 

另查明,自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該化工公司未為楊梅辦理工傷保險,且雙方均同意于20104月解除了勞動關系。此外,交通事故當事人已賠償楊梅誤工費6447元。

 

豐縣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雙方自20073月起建立勞動關系,被告作為勞動者在下班途中受到傷害,經豐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被告應當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工傷保險登記手續并繳納保險費是法定義務,但原告未履行以上義務,應當承擔被告的工傷賠償費用。楊梅的傷殘等級構成九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相關規定,原告應當支付楊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合計91969.1。因楊梅已從侵權第三人處獲得的誤工費賠償,應予以扣除,故原告實際應當支付楊梅85492.1元。原被告雙方于20104月解除勞動關系,被告楊梅于20105月申請仲裁,并未超過仲裁時效。故原告不支付雙倍工資和加班費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最終判處該化工公司支付給楊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雙倍工資、加班工資、傷殘鑒定費、交通費合計85492.1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