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官”巧斷家務促和諧
作者:蘇海 發布時間:2011-10-18 瀏覽次數:493
“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父母犯了罪,子孫不但不設法包庇隱匿,反而揭發檢舉,便被視為不孝,應科以刑事責任。《唐律·斗訟》規定:“諸告祖父母父母者絞。” 當代法律,已突破這一規定,但親屬間的訴訟,仍在挑戰著倫理道德,更在考驗著法官化解矛盾的能力。
如東法院近日執結一起特殊的家庭倫理糾紛案件,案件雙方當事人系母子關系。在中國人的倫理道德中,母子對薄公堂已為人所不屑,至于到執行階段,更可見雙方的矛盾已激化到何種程度。該案執行是情理與法理交織,對執行人員是個莫大的考驗。
案件的基本情況是:黃某系何某長子,何某丈夫(系黃某父親)去世時遺留了一套房產,何某和其小兒子一直居住在這套房子里。黃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這套房產進行繼承分割。人民法院判決,爭議房產歸何某所有,但何某應向黃某支付繼承所得60000元房款。判決生效后,由于該家庭成員之間矛盾重重,何某又無支付能力,致黃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承辦法官考慮到執行主體之間的特殊關系,母子之間感情本就傷痕累累,如果簡單的執行了事,勢必讓母子之間的親情雪上加霜,影響家庭的穩定和社會的和諧。執行案件的標的不論大小,執行人員既要嚴格執法,又要考慮案件執行的社會效果。本著這樣的執法理念,承辦法官開始了細致的工作。
首先從何某的工作做起,因何某不識字且年歲已高,承辦法官深入淺出的向何某講解繼承的相關法律,使其認識到法院判決的公正性,認識到60000元是黃某依法應得的繼承份額。何某最終接受了判決,消除了對執行的抗拒心理,為該案的后續執行打下了一個好的思想基礎。
其次是案件的具體執行問題。因何某無收入來源,無能力向黃某支付60000元繼承款。和何某同住的小兒子系下崗職工,也無能力買下該房或替母親一次性支付執行款。案件執行陷入困境。針對該案的實際情況,執行人員既沒有一推了之,也沒有簡單的直接執行房產,而是在尋找一個兼顧各方利益的執行方案。因為該房產的所有權法院已判決歸其母所有,在執行人員多次協調下,雙方終于達成了協議:何某小兒子每月向其母親支付500元租金,何某以這筆租金分期向黃某支付繼承款。最終,黃某撤回執行申請,雙方自行達成和解協議,一家人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