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看似普通的經濟糾紛案件,雙方當事人利益難以兼顧,若按常規執行,處理不好將會引發更加激烈的沖突。銅山法院執行庭二庭陳義庭長從構建和諧社會的大局出發,講究執行藝術,人性化執行,最終和解執行此案解決三起經濟糾紛,巧妙化解了眾多潛在矛盾,實現了多方共贏。

 

2008626日,銅山法院調解了一起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一致協議:被告沈某欠某水泥廠39萬元,此款于20087月底前付10萬元,于200812月底前付20萬元,余款于20095月前付清。調解書生效后,沈某于20087月給付了第一期欠款10萬元,此后29萬分文未付。

 

2009年底,水泥廠負責人洪某向銅山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被告沈某給付支付余款29萬元。銅山法院執行法官在執行中發現,被執行人沈某在外有多處借款高達百萬元,后炒股虧本,無力償還,為躲債和丈夫離婚后離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沈某失蹤后,沈某的丈夫張某帶著年僅10歲的兒子生活,生活捉襟見肘。案發時,被執行人沈某家中的財產被妻子已經揮霍一空,僅存的唯一值錢的財產為一幢二層小樓,二樓用來自己居住,一樓門面房被另一債權人李某占有,用收取的租金來抵債。至此,案件被執行人難尋、財產難找,執行進入僵局。2011年,申請人洪某申請追加沈某的前夫張某為被執行人,并要求查封其居住的樓房。

 

按照執行的常規程序,執行法官陳庭長完全可以直接查封拍賣被執行人沈某的樓房,這樣案子很快就可以執結。但執行法官認真了解了情況分析后認為,如果簡單查封拍賣房產會引發諸多社會矛盾:一是被執行人沈某家的樓房拍賣款僅夠償還水泥廠一家欠款,會引起其他債權人的不滿;二是現在房子的一樓門面房仍被另一債權人李某占有,強制執行會激怒李某,引發沖突;三是該樓房為沈某及兒子現在的居所,簡單拍賣會導致沈某丈夫及兒子無家可歸。如何找到一條既能妥善執行又能避免負面效果產生的執行思路,成了困擾執行法官陳庭長的難題。

 

在多次與申請人某水泥廠的法人代表談話中,執行法官詳細地將沈某家庭困難及在外欠債的情況告知了對方,并做了大量的釋明工作。真是說者有心,聽者也留了意。2011928日,執行法官陳庭長接到了一個讓他無比欣喜的電話,申請人某水泥廠負責人洪某在電話中稱,本來自己對這個骨頭案已經不抱什么希望了,看到陳法官為了自己和對方當事人連日奔波,處處為民著想,深受感動,這樣的好法官的工作一定要支持,經廠領導研究決定愿意放棄17萬元欠款。當被執行人沈某丈夫得知這一消息后,深受感動,多次積極聯系買家,最終本村另一債權人王某愿意以33萬元的價格購買,抵買房人王某債權10萬元后沈某丈夫獲房款23萬元。2011年國慶節期間,沈某丈夫張某償還了占有門面房李某的欠款8萬元,用余款一次性給付水泥廠12萬元。目前,沈某丈夫張某已經協助買房人王某辦了房屋過戶手續,但經執行法官陳庭長協調,購房人王某允許張某父子繼續使用該樓房直至他們找到合適的居所,保障了張某父子的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