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宿城區法院審理一起離婚案,在查明原因后法院判決不準離婚.

 

邱某出生在農村一個普通農民家庭,他自幼好學,頭腦也很靈活,高中畢業后,由于家境貧寒,放棄了繼續讀書的機會,在市區一家電子廠打工。20012月份,經人介紹與在本村姑娘李某相識,倆人一見鐘情,3個月后,倆人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邱某憑借靈活的頭腦做起了木材生意,錢袋子日漸鼓了起來,在當地小有名氣。20033月,女兒出生,妻子李某在家做起了全職太太。但隨著王某生意做大,應酬增多,開始嫌棄結發之妻,并百般挑剔。200710月,邱某結識了在飯店工作的黃某,并開始頻繁交往。黃某年輕、漂亮,使邱某感覺和黃某在一起有“情調”,更加厭惡妻子李某.2011421日,邱某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理由是要追求“生活質量”。

 

宿城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倆人婚后感情很好,有一定的感情基礎,依法判決不準離婚。面對承辦法官苦口婆心的勸導,邱某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并承諾今后一定好好對待妻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