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君子愛財取之有道。明明是代辦關系,卻偏要忘勞動關系上扯,高郵法院近日駁回了這樣一起勞動爭議案件。

 

1964年,徐某通過接替其父親開始在高郵市某鄉鎮從事郵政代辦工作,主要內容為匯兌、包裹郵寄等,雙方未簽訂合同,也未辦理相關手續。當地郵局根據徐某代辦業務情況向其支付酬金。2003年,因代辦業務不景氣及徐某年齡過高,徐某停止了代辦工作。近日,徐某將當地郵局訴至高郵法院,要求郵局補繳養老和醫療保險。

 

法院審理后認為,徐某要求被告為其補繳醫療和養老保險是以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為基礎的,而勞動法律關系的主要特征是一旦形成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則成為處于管理勞動者的領導地位,雙方形成領導與被領導的隸屬關系,它同民事法律關系主體間具有的平等性相區別。徐某自1964年起,以頂替其父親的方式開始從事郵政代辦工作,被告根據原告每月辦理業務情況向原告支付酬金,雙方并未形成領導與被領導的隸屬關系,具有顯著的委托代辦特征。據此,法院駁回了徐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