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時期下司法警察規范化建設及職能提升的重要性
作者:楊馗 發布時間:2011-10-14 瀏覽次數:1348
人民法院按照工作性質分為:法官、書記員、司法警察、后勤人員。在大多數的法院中司法警察的人數還不能完全達到規定的12%比例,這與現行體制、機制和對司法警察的認識有一定的關系。由于法警工作的多樣性,加之各種各樣的原因,在司法警察隊伍中還存在著一些問題和不足,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現行司法警察體制與機制存在缺陷。在現行體制下,司法警察的進出口渠道還不夠順暢,設置的職位和級別不規范,發展空間比較狹小。司法警察隊伍不能按上級的要求歸隊管理,法警兼職的情況不同程度的存在,各種制度不能嚴格落實。
二是對司法警察認識偏差、重視不夠、管理不嚴。在專業化建設這個問題上,法院的中心工作是審判、執行,法官是主體,法官的專業化就代表整個法院的專業化,司法警察是審判工作的配角,是服務保障,居從屬地位,應當無原則地服務于法官,無條件地服從于法官,把法警看成是打手、是附庸,法警在不同的崗位擔任著不同的工作,有的兼任書記員、打字員甚至是駕駛員。還有的認為,司法警察隊伍組建起步較晚,是人民法院一支年輕的隊伍,專業化建設有一個長期的發展過程,可以慢慢來,平時司法警察工作只要盡心盡職地去做,不出問題就行,還有些人覺得專業化建設高不可攀,制約因素多,矛盾和困難突出,路還很長,自感信心不足,力不從心。因為在大多數人看來司法警察就是門衛、看守,還有的法院將法警安排在各庭、科室兼任書記員、駕駛員、打字員
三是法警隊伍的專業化水平和整體素質不高。其一就是目前司法警察隊伍專業化建設的整體水平還不高,在機構設置、人員編制、業務訓練、指揮監督、工作方式、裝備保障等方面,基本上簡單套用其他警種和行政人員的有關制度和模式。有些困難和矛盾還比較突出,離審判工作的要求和職業化、專業化建設目標還有相當大的差距,客觀的講司法警察這支隊伍專業化水平不高。其二就是長期以來對司法警察選任的“門檻”過低,在人員的“進口”上隨意性大,大都從其它部門選任或退伍軍人中調任甚至為了節約成本,節約編制面向社會招聘臨時工的方法補充警力,一些沒有經過專業化培訓特別是政治素質不過硬就進入了司法警察隊伍的法警,不但不能整體提升警察隊伍的能力,反而給警察隊伍帶來負面影響。再者就是司法警察職業的特殊性被忽視,老齡化嚴重,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司法警察隊伍建設和警務工作的開展,也影響了審判工作的開展,造成了法警隊伍的管理混亂和警員素質的層次不齊。最后就是司法警察從警察院校畢業的較少,平時外出學習、交流的機會少,組織學習、訓練的時間又不規范,法警隊伍普遍存在素質偏低,大局意識、服務意識、責任意識不強。
新時期,隨著我國經濟的突飛猛進,社會貧富的差距在逐漸加大,矛盾的艱巨性、復雜性、多樣性逐漸明顯和突出,一些對社會充滿仇恨、不思進取又想不勞而獲的不良群眾以及來自西方世界的恐怖活動開始對國家機關和其工作人員伺機報復。近幾年多地法院屢次發生沖擊法院,法官遭遇報復、陷害,暴力抗法等事件。2005年5月江蘇無錫惠山法院發生暴力事件,傷害對象直指法官;2006年8月杭州余杭法院執行人員在執行案件中遭遇暴力抗法、執行人員被非法扣留4小時;2007年1月,江蘇儀征法院法官被限制人身自由長達20多小時;2007年2月,北京市朝陽法院工作人員在送達文書時被強行扣押; 2010年6月湖南永州法院發生槍擊事件,造成四人死亡;2011年1月,江蘇海安法院執行人員在執行一起民事案件時,遭遇暴力抗法導致一名執行法官頭部受傷,一輛警務車玻璃破裂;2011年7月,湖南寧鄉法院在執行一起健康權糾紛案時,遭到暴力抗法,2名法官受傷,1名法院開車司機被折斷2根手指;2011年7月,云南昆明法院在執行時,義務人煽動員工圍攻法警和執行人員。據不完全統計江蘇省地區法院在2010年共發生當事人及其他人員傷害法官及以圍攻、辱罵、威脅等極端方式要挾法官等暴力抗法事件共200余起。民事案件中發生暴力抗法的50件,占約40%;執行案件中抗拒執行暴力抗法的最多,達到100件,占約50%;刑事、行政、國家賠償3類案件中發生暴力抗法的20件,占約10%。”這些數字僅是江蘇一個地區,以這一比例分析全國31個省、市、自治區,法官的安全問題已經不容忽視!法院安全保衛工作才再次被提上日程。各地法院開始安裝安檢門、配置單警裝備等防護措施。筆者認為單從設備的配置來消弱外來的侵害還只是隔皮瘙癢,應該從根本上提升司法警察現實的職能和優化配置才是根本。
首先、應從認識上轉變對司法警察的“看法”。司法警察不是門衛、看守,也不是書記員、駕駛員,更不是打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第2條規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的警種之一。”它是人民警察中的一個獨立警種,是人民法院唯一的一支帶有武裝性質的準軍事化力量,是國家強制力在人民法院最直接、最具體的體現。《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規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務是通過行使職權,預防、制止和懲罰妨礙審判活動的違法、犯罪行為。這支隊伍在黨和各級人民法院的領導下,擔負著與審判工作密切相關的特定的司法任務,對保證審判工作順利進行,維護國家法律的統一和法律的尊嚴,為人民法院完成國家和人民賦予的各項使命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
第二、加強司法警察的組織管理和層次管理,成立司法警察局。法院招收司法警察應提高門檻,過硬的政治素質是首要條件,再者就是法律文憑、年齡和身體素質的限制。法警既要懂“法”又要懂“警”,這樣才能適應法院新形勢的需要,即做到法律業務與警務技能并重,極力打造一支與時俱進、求實創新、素質高、素養好、作風優的警察隊伍。司法警察局的成立可以大大加強司法警察的有效管理,整合警力,能做到“三統一”:統一指揮,統一協調,統一出警。司法警察局可以下設執行大隊、警務大隊、直屬大隊,其級別與院內各庭室相同,其中執行大隊行使執行實施權,擔負執行任務;警務大隊負責教育訓練、值庭押解、送達、執行死刑等職責;直屬大隊負責司法警察局的文秘、機關和人民法庭的安全保衛工作及綜合協調工作,處置突發事件。
第三、司法警察負責執行實施。強制執行,就是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執行文書的規定,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當當事人在自己權利得不到實現、義務被強制履行、財產被強制執行的情況下就會采取過激的行為沖擊法院、暴力抗法、加害法官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若干規定(試行)》有關執行機構及其職責中規定“執行公務時,應向有關人員出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并按規定著裝。必要時應由司法警察參加。”《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明確規定:司法警察執行傳喚、拘傳、拘留,參與對判決、裁定的財產查封、扣押、凍結或沒收活動,執行傳喚、拘傳、拘留。《人民警察法》、《槍支管理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規定:只有人民警察才有資格使用警械和武器,其他人員無權使用。上述條款都為司法警察負責執行提供了強有力的司法保障。身著法官服的執行人員,遇到需要采取強制措施時無權使用手銬等戒具,遇到暴力抗法事件時,沒有槍支防范和處置,自身安全無法保證,血肉之軀難敵暴力抗法的囂張氣焰。司法警察隊伍實行“雙重領導,編隊管理”,這與建立統一管理、統一協調、統一指揮的執行工作新體制相吻合。司法警察最顯著的特征就是具有強制力而執行工作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強制性、對抗性,用具有強制力的司法警察去開展強制執行工作,將體現出強大的威懾力。
綜上所述,我們應當充分認識司法警察的工作特點,從日常養成抓起,切實加強法警隊的內部管理;從點滴做起,務實地抓好法警隊的建設,開拓進取,真抓實干,堅持“內強素質,外樹形象”。只有這樣,才能使司法警察隊伍的規范化建設與管理在新的歷史時期跨上一個新的臺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