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當事人訴訟心理分析
作者:陳都冉 發布時間:2011-10-14 瀏覽次數:950
一、起訴階段的心理表現
(一)討個公道心理。大多數民事案件當事人,為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勇于拿起法律武器,到法院起訴,以求得到法律的保護,使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害。這是—種正常的起訴心理。基于這種心理起訴的案件比較容易處理,只要能給雙方當事人以公平、公正的感覺,充分維護其合法權益,他們就會比較容易理解法官的工作,容易服判息訴。但如果處理不當,使其感覺受到不公正的待遇,他們的情緒也很容易激化。
(二)斗氣心理。這種心理現象常發生在人身損害賠償和離婚案件中。持這種心理的當事人到法院起訴,并不完全是為了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主要是為了跟對方斗氣。如有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標的額僅為幾十元錢,而不惜花幾百元聘請代理人、交納訴訟費用,其目的就是為了斗氣。遇到這種情況,如果審判人員不掌握其心理狀態,就可能被表面現象所迷惑,即使判決得合理合法,也不會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有時甚至適得其反。如掌握了這類當事人的訴訟心理,在辦案過程中就可以采取“冷處理”的辦法,耐心地多做工作,讓雙方都冷靜下來。但同時要注意不能挫傷當事人的自尊心,在此基礎上,依法查明事實真相,分清是非責任,為雙方找個臺階,以便和解息訴。
(三)僥幸心理。懷有這種心理的人往住是因為自己的訴訟請求沒有太多事實和法律依據,欲借訴訟之機占點小便宜。為了達到目的,他們把勝訴的希望寄托在法官的失誤和人情關系上。有這種心理的當事人往往表現出證據多變、不牢靠、經不起深究的特點。遇到這種情況,就要加倍細致地工作,對當事人講明提供假證、偽證應負的法律責任,曉以利害,當事人自會趨利避害,放棄僥幸的心理。
(四)坑騙心理。有這種心理的當事人往往是無理取鬧,惡人先告狀。這種案件的特點是原告人訴訟理由牽強,證據不實,且被告矢口否認。面對這種情況,我們不能簡單粗暴地處理,要依法耐心細致地向當事人講解清楚,使其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主動撤訴。
二、應訴階段的心理表現
(一)得意心理。持這種心理的當事人,如果是原告,則是對自己的訴求有充分把握,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這種情況屬于正常現象。但有時被告方也會有這種心理,這是因為他們要么對原告起訴早有思想準備,要么是迫使對方起訴,以達到自己的目的。離婚案件中常有這種情況,比如夫妻關系不好,都預感到早晚要訴到法院,特別是第三者插足的,被告往往有意制造矛盾,使對方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訴至法院。
(二)驚恐心理。持這種心理的當事人多是被告,對原告起訴毫無思想準備,因此應訴時緊張、忙亂、手足無措。如有的離婚案件,或因婆媳關系不好,或因住房緊張等原因訴到法院,而被告一時蒙在鼓里,因此感到驚恐,應訴時感到丟人、難為情,在訴訟中有急于平息事態,化解矛盾的要求。
(三)抵御心理。持這種心理的被告對訴訟都有一定的思想準備,但采取的是放任的態度。由于當事人事先有思想準備,因此,在訴訟中往住采取穩住對方、拖住對方,躲避法院、賴賬不還等辦法消極應訴。
三、開庭至判決前的心理表現
(一)自信心理。主要表現是說話理直氣壯,自以為是,雙方當事人都感到自己的理由很充足。這主要因為他們都從個人利益出發,主觀片面地看問題,斤斤計較。對于這種情況,最好是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指出雙方的對與錯,嚴格區分責任,才能使雙方當事人心服口服。
(二)畏懼心理。持這種心理的當事人并不是畏懼法官,而是畏懼事實和法律,他們自知自己理由不很充足,所以會拉關系、送財物。法官應細心發現和掌握當事人的這種心理,保持清正廉潔的態度,用事實來揭穿他的錯誤做法和想法。
(三)自卑心理。這種情況多發生在被告一方,有的因自尊心受到挫傷而自卑,有的因軟弱無能說不出理由而自卑,有的認為自己勝訴無望而自卑等等。對有這種心理的當事人,法官更應當注意體現法律的公正和嚴明。通過法院公正的判決,可以使當事人振作精神,樹立信心。
四、判決后的心理表現
(一)報復心理。個別當事人敗訴后產生一種強烈的報復心理。有的是向對方當事人發難,有的是向證人發難,有的是向審判人員發難。他們之所以產生這種心理,主要原因是他們沒有認識到官司的輸贏是法律決定的,而是把一些原因歸罪于某些人身上。
(二)抗衡心理。這種情況多發生在二審或再審訴訟之中,這時的當事人已把矛頭主要對向人民法院,采取上告、纏訴等方式與法院抗衡,有的一鬧就是幾年,甚至十幾年。不僅影響法院正常的工作秩序,而且也影響人民法院的聲譽。對這種當事人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屬于執法中的失誤,要及時予以糾正;如屬于當事人無理纏訴,決不能作無原則讓步,必要時可采取強制措施,以防止造成不良影響。
(三)消極對抗心理。主要表現為一種抵觸情緒,以靜默的方式表現出來。出現這種情況,是當事人不懂法的一種表現。對此,要耐心向當事人宣講法律,講明判決的理由及救濟方式,如對處理不服,可以依法上訴或申訴,以防止無理纏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