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寧法院受理一離婚案件,原告李某起訴要求離婚,并稱婚后所生一子并非其親生,要求司法親子鑒定,否則不撫養,也拒不支付撫養費,后被告王某同意鑒定。經過親子鑒定后,事實終于真相大白。

 

原告李某與被告王某于200810月份開始同居,后于200812月份按照農村風俗舉行結婚儀式并辦理登記手續,后于200910月生育一子,因原告李某一直懷疑被告王某存有“外遇”,認為所生一子并非親生,于是訴至法院要求離婚,被告王某對此大感委屈,同意進行司法親子鑒定。法院后委托司法鑒定部分對原告李某與被告王某之子之間有無親子關系進行鑒定。后司法鑒定部門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原告李某與被告王某之子之間存在生物學親子關系。

 

看著鑒定書,李某無話可說,但王某無法諒解其行為,彼此之間的信任全無。后經法院調解,雙方感情確已破裂,雙方同意離婚,婚生子由被告王某撫養,原告李某支付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