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女與未婚男婚后感情尚可,后妻子在家,丈夫在外打工掙錢,殘疾妻子認為丈夫照料不周遂夫妻發生矛盾,殘疾妻子訴訟要求與丈夫離婚。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殘疾女小敏與未婚男小沈于20041月經人介紹相識,雙方經充分了解,便于同年1116日領取結婚證,20061222日婚生一男孩。妻子認為丈夫不能照顧其母子,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為由現原告認為被告不能照顧其母子,導致雙方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為由要求與丈夫離婚。

 

庭審中小敏稱由于其是殘疾人,生活需要人照應,而丈夫很少顧及到她和兒子生活,丈夫在外打工的錢也很少給其使用,其母子只能依靠其父母生活,丈夫的行為致雙方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故請求判決離婚;小沈則稱夫妻感情較好,由于迫于生機其在外打工,在外打工期間岳父母照料妻子和兒子較多,但回家后則對小敏倍加關心,即使對小敏照料不周,其也愿意改正,望法庭給予和好機會。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關系,理受法律保護,雙方雖因瑣事發生矛盾,但雙方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礎,婚后也建立夫妻之情,本院對原、被告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要求離婚的原因及夫妻關系現狀等進行了綜合分析后,確認原、被告之間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遂判決不準原被告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