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資格又稱股東身份,是取得和行使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的前提和基礎,而欲取得公司股東資格,必須以對公司的出資承諾為前提,而要獲得實際的股東權益,則應以出資義務的實際履行為前提。那么,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是否當然取得股東資格,值得我們探討。

 

一、現象引發的思考:實際出資與股東身份的背離

 

上世紀九十年代,“職工持股會”在企業改制過程中,大行其道。一些企業在借鑒職工持股會制度優越性的基礎上,另辟蹊徑,成立“職工持股小組”,即公司設置若干個職工持股小組,職工按部門或者按出資劃入各個小組,成為小組成員之一。職工持股小組以出資額及所持股份占公司總股份的比例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各職工持股小組組長受所在持股小組委托,集中行使股東權利,履行股東義務,各組組長及公司其他股東組成公司新的股東大會,小組成員未被工商登記為股東,亦不行使股東權利和履行義務。迄今為止,該種持股形式仍普遍存在。若小組成員想以實際出資為由要求確認其股東身份,那么是否能夠得到支持?這不僅在法學理論界認識尚未統一,在司法實踐領域的處理結果也是大相徑庭??隙ㄕf認為,職工持股小組成員實際出資,公司亦知情并認可,持股小組組長只是代表小組成員行使股東權利,并不能否認小組成員的股東身份。否定說認為,實際出資不是取得股東資格的決定性條件,小組成員既未作為股東被記載于公司章程及股東名冊中,也不實際以股東身份行使股東權利,履行股東義務,僅以實際出資就認定具有股東資格,太過草率。

 

二、現象產生的根源:法律制度與經濟理性的沖突

 

當社會普遍習慣了公權力介入后,國家管制和干預的觀念又會自然貫徹到產權性質完全不同的私人企業中,這就使得公司法體現出更多的國家管制色彩。于國家重重限制之中尋找規避之法,充分凸顯了商人“趨利避害”的群體理性和靈活變通的處事法則,因此大大地增加了公司股份形式的多樣性。

 

職工持股小組或職工持股會的產生,很大程度上就是基于對國家法律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限制的一種規避,但由于制度本身的缺陷及國家法律的不完善,不可避免地產生了公司內部或外部交易的大量糾紛。

 

三、問題解決的路徑:實際出資與股東資格的關聯

 

一般而言,若想取得股東資格,需以對公司的實際出資為前提,或者說實際出資是股東資格取得的必要條件,但是實際出資并不是取得股東資格的充分條件,也就是說實際出資并不必然取得股東資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該規定之前,一些高級人民法院為統一本省市各級法院的執法尺度,針對法院審理實際出資人股東資格確認問題,也發布了一些規定。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規定:“依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的確認,涉及實際出資數額、股權轉讓合同、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出資證明書、工商登記等。確認股東資格應當綜合考慮多種因素,在具體案件中對事實證據的審查認定,應當根據當事人具體實施民事行為的真實意思表示,選擇確認股東資格的標準。”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公司訴訟案件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一)》對處理股東權糾紛的態度是:“有限責任公司半數以上其他股東明知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且公司一直認可其以實際股東的身份行使權利的,如無其他違背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實際出資人對公司享有股權。”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適用公司法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28條規定:“股東(包括掛名股東、隱名股東和實際股東)與公司之間就股東資格發生爭議,應根據公司章程、股東名冊的記載作出認定,章程、名冊未記載但已依約定實際出資并實際以股東身份行使股東權利的,應認定其具有股東資格,并責令當事人依法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可以看出,無論是各省市高級人民法院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確認實際出資人的股東資格問題上,都認為出資并不是唯一的考量要件,而需要綜合考量其他要件。

 

筆者認為,股東權不是傳統意義上的物權,也不是傳統意義的債權,而是一種特殊的社員權,以社團一方接受的表示與加入者一方加入的表達達成一致為要件,所以在公司股東資格的判斷中,必須考察公司或其他股東是否認可,以維護公司人合性,這也是對公司內部意思自治、契約自由的尊重。其次,簽署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章程中記載為股東,彰顯了公示公信力,對股東資格的認定具有重要的意義。另外,實際行使股東權利并履行股東義務,亦是認定股東資格的重要參考依據。因此,實際出資不是取得股東資格的唯一決定性要件,不能簡單認定實際出資者就是股東,應當考量其他因素綜合判斷。

 

 

參考文獻:

1.趙旭東:《公司法學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16頁;

 

2.葉林:《公司法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2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