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房賣一房想規避執行 提異議被法院依法駁回
作者:陳松 發布時間:2011-10-13 瀏覽次數:629
日前,建湖法院依法駁回一被執行人的執行異議。
被執行人唐某原來有兩套住房,因欠錢被法院查封一套住房后,為規避法院執行將另一套住房賣給他人,而賣房的錢沒有償還債務。其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啟動對查封房屋的評估、拍賣程序,被執行人唐某提出執行異議,認為查封的房屋是其唯一的住房不能進行拍賣,法院經過審查,查明其規避執行的事實,依法駁回其異議。
申請人陳某與被執行人魏某、唐某(兩人原系夫妻)、上海某公司(經營人系魏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法院于2008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申請對被執行人唐某所有的兩套房屋中的一套房屋進行了查封。后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但調解書生效后,被執行人未能按期履行調解書確定的義務。申請人向本院申請執行后,法院依法啟動程序對被查封的房屋進行評估、拍賣,在這過程中,被執行人唐某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申稱其被法院查封的房屋,處于法院評估拍賣中,該房屋是其與兒子的唯一住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法院是不能進行拍賣的。
法院受理異議后依法進行了審查,經查明,在法院審理過程中依法查封被執行人唐某房屋時,被執行人唐某當時有兩套住房,但在法院查封后,異議人唐某將未被查封的另一套房屋出售給了他人,并辦理了房產過戶登記手續。
本院認為,申請人與被執行人一案,訴訟中依法查封被執行人唐某房屋時,被執行人唐某名下當時有兩套房屋,在法院查封其中一套房屋后,被執行人唐某即將另一套房屋賣給他人所有,所得房款也未償還申請人的債務,異議人將兩處住房變為一處住房的行為是刻意規避法院執行,故其異議不能成立,法院依法裁決駁回其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