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人交通肇事后逃逸,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后,對逃逸者是否享有追償權?201134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受理了這樣一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經審理后依法部分支持了原告邱某的訴訟請求,同時認為保險公司在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逃逸的被告蘇某追償。蘇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蘇州中院于近日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81213日,被告蘇某駕駛的轎車與原告邱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相撞,致兩車不同程度損壞,原告邱某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認為蘇某駕車行至事故地,在明知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認定蘇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邱某不負事故責任。事發后,原告邱某先后兩次被送至某醫院住院治療。20101223日,某司法鑒定所經鑒定認定邱某因車禍致殘構成十級傷殘,并對誤工、護理和補充營養期限給出了鑒定意見。事發后,被告蘇某合計給付原告邱某55000元,且雙方一致確認55000元中45000元作為賠償款,另10000元作為蘇某贈送給邱某的。

 

另查明:肇事轎車行駛證載明車主為蘇某,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原告邱某與妻子李某共生育一個女兒,原告父親(已病逝)與母親共生育邱某等三個子女。

 

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對于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肇事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雖蘇某事故后駕車逃逸,但邱某作為受害人要求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應該予以支持。對于本案所涉事故的責任,交警部門認為蘇某駕車行至事故地,在明知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因此做出了蘇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邱某不負事故責任的交通事故認定,符合事實和法律,原、被告亦無異議,法院予以采信。由于交通肇事逃逸行為屬于故意而為之,行為人具有逃避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載明的義務或者逃避責任追究之動機,主觀上存在重大過錯,社會危害性與醉酒、無證駕駛本質上是一致的,甚至更大,應當使其承擔最終的賠償責任,因此,保險公司在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逃逸的蘇某追償。

 

關于原告主張的賠償費用,應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的范圍、項目和標準進行計算,最終法院認定原告的損失合計為137624.68元。故法院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邱某115102.21元,扣除蘇某已付22477.53元后余款92624.68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被告蘇某賠償原告邱某22522.47元,訴訟前已給付的相抵后不再履行。案件受理費593元,由被告負擔并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直接給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