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財產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攫取或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等犯罪行為的總稱。我國刑法規定的搶劫罪、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等是侵犯財產罪的主要類型。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侵犯財產罪的數量也急劇上升。侵犯財產罪對社會的穩定構成了嚴重威脅,影響著人民對改革開放成果享有的安全感。為進一步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830日,鎮江中院和丹陽、揚中、句容法院集中宣判了包括南門浴場搶劫案在內的8起侵財性犯罪案件。

 

鎮江中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宣判鎮江市南門浴場搶劫案主犯陳叢輝死刑,立即執行。2010411日,陳叢輝伙同他人在鎮江市南門浴場附近行竊得手正欲離開時,被南門浴場業主施玉亮發現并追捕,陳叢輝為擺脫施玉亮,用彈簧刀對施玉亮左側胸部猛刺一刀后逃跑,施玉亮經搶救無效死亡。

 

丹陽法院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任某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剝奪政治權利兩年。2010年至2012年,任某多次在丹陽竊得轎車等財物,且盜竊數額巨大。

 

句容法院以搶奪罪判處被告人許某有期徒刑五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20124251320分許,許某在句容市華陽鎮大潤發超市一樓上海亞一金店柜臺,以試戴為由讓銷售員將金柜內1條凈重90.87克的千足金項鏈取出,趁人不備,將項鏈公然奪走后逃離現場。被搶奪物品計價值人民幣36166.26元。

 

揚中法院以盜竊罪判處孫某等五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罰金2000元。五名被告人均是80后,他們共同盜竊船廠7根電焊線,共計65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