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安身立命之所,故而最為牽動百姓的神經。近日,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房屋轉讓協議引發的案件,買賣雙方僅因轉讓協議中一個字存在異議,致使該筆交易久拖未決,買賣雙方也因此矛盾激化,最終對簿公堂。

 

經查明,房屋的出賣人甲方擁有的是一套在建房屋,尚未取得產權證,并且是貸款購買。201073日,甲方決定將房屋賣出,并與買受人乙方簽訂了一份轉讓協議,該協議對于房屋的成交總額、購房定金和付款期限等都做了約定,但雙方在履行合同時,卻對合同中的約定內容產生了分歧。原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乙方支付甲方第一筆款項后,第二筆30萬元的款項支付時,合同中約定為“甲方領到產權證及還貸時”支付。那么,乙方究竟是在甲方還貸前付款還是還貸后再付款呢?究竟孰先孰后?雙方是唇槍舌劍,絲毫不肯退讓。

 

甲方堅持認為“還貸時”是指在其準備“還貸時”乙方應該先行支付30萬給甲方,甲方將這30萬元的款項歸還銀行貸款后,再將所有權過戶于乙方。乙方的理解則大相徑庭,認為“還貸時”是指甲方“還完貸款時”并將房屋過戶后,乙方再支付這筆款項。同時,雙方均認為在該筆交易中受到了損失,甲方認為,乙方一直不支付該筆款項導致其一直在支付高額的貸款利息,而乙方則認為其向甲方支付第一筆款項后,交易沒有進展,導致了巨大損失。雙方分歧巨大,情緒對立十分嚴重。

 

為查明事實真相,該案承辦法官咨詢了多家專業的房屋買賣中介機構,了解到在這樣的約定下,行業人士通常的理解應當是先由乙方支付甲方這筆款項后,再辦理過戶手續。但根據合同字面意思也不能完全否定乙方的理解。于是,承辦法官分別約談了甲乙雙方,在談話過程中,法官注意到雙方都表示合同簽訂非常草率,根本沒有好好研讀。法官通過進一步向雙方進行耐心的講解訴訟風險,雙方當事人認識到糾紛的產生源于交易之初,雙方都未仔細審核合同,也未就付款細節達成一致,當雙方都認識到自己在交易行為中有失誤時,對立情緒也逐漸消除了,表示愿意采取措施減少雙方進一步損失。最終,雙方達成和解,同意解除這份買賣協議,并承諾由甲方退還乙方已支付款項,并賠償乙方部分經濟損失。

 

近年來,隨著房屋價格的不斷攀升,二手房買賣市場相對火熱。法官提醒,在進行二手房屋買賣簽訂協議時,一定要認真審核協議內容,避免協議內容中存在模棱兩可的內容,有必要時可以聘請專業人士對交易提供專業服務。只要買賣雙方與中介機構三方協商聯手,完全能規避潛在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