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司機方師傅運輸貨物,豈料運輸途中由于方師傅疲勞駕駛導致翻車,貨物全毀。因托運公司投保了貨物損失險,事發后,保險公司按約賠付托運公司30萬賠償金。保險公司認為,貨物被損是方師傅出車禍所致,方師傅和運輸公司應承擔此次事故的責任,保險公司有權向其追償。為此,保險公司一紙訴狀將方師傅告上法庭。日前,崇安法院審理了這起保險代為求償糾紛案件。

 

疲勞駕駛貨車出車禍,誤把貨物損失險當責任險

 

今年35歲的方師傅是位貨車司機。2009513日,某運輸單位接到一筆生意,對方委托其托運一批塑料管去外地。之后,運輸單位委托方師傅運輸貨物,雙方簽訂了運輸協議。為防止塑料管在運輸途中被損壞,托運前,承運方和托運公司協商,由托運公司為貨物投保了貨物損失險。承運方認為如果到時貨物發生滅損,就由保險公司賠償,自己無需再投保。次日,方師傅駕車從無錫出發。15日晚上,已經在高速上行駛了12小時的方師傅見前方沒有車輛,睡意越來越濃,就在自己迷迷糊糊的時候,手中的方向盤突然一偏,車子直直的掉進了旁邊的深溝內,車上的塑料管頓時都被折斷,傾瀉一地。

 

貨物損毀誰買單?三方起爭執

 

事故發生后,誰應為此次事故買單呢?三方各執己見。保險公司認為,托運公司投保了貨物損失險,保險公司應該賠償損失,但方師傅的疏忽大意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公司在向托運公司支付保險賠償款后有權向方師傅和與托運公司簽運輸協議的承運方追償。而方師傅認為自己只是和運輸公司簽了協議,和托運方之間并無合同關系,保險公司行使代位求償權系依據運輸協議,因此保險公司對自己不存在基于合同的代位求償權。作為承運方的運輸公司則稱貨物損失險是其與托運方共同協商投保的,而且投保單上明確記載了承運貨物的貨車號碼,故自己和托運方同為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共同享有保險利益,保險公司無權對其提出代位求償。

 

法院判決承運方未投保責任險需擔責

 

經法院審理查明后認為,托運方和承運方之間為平等主體之間的運輸合同關系,托運方和保險公司亦為平等主體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故雖承運方事先和托運方協商購買保險,但運輸公司并不能規避此次事故所要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方師傅不是托運方的內部人員,不存在隸屬關系,且各自的經濟利益也不相同,方師傅亦應承擔連帶責任。最后,法院判決運輸公司和方師傅共同向保險公司賠償貨物保險金損失30萬。

 

法官說法:貨物損失險,是以運輸貨物為保險標的,當貨物發生滅損時,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進行賠償的保險。該案中,托運方以其貨物作為投保的保險標的,所涉險種即為貨物損失險。所謂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顧名思義,保險公司賠償的前提條件是被保險人具有賠償責任。承運方完全符合這一險種的投保條件及要求,當其投保責任保險時,就可依照造成交通事故需承擔的責任,向保險公司索賠。該案中承運方和托運方協商投保,其認為可對事故產生的責任由保險公司承擔,是對保險性質的誤解,承運方應投保責任險。法官提醒,在保險中要區別貨物損失險和責任險的不同,別到時吃了啞巴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