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大意收錯錢 監控幫忙討賬
作者:王豫 王雷 發布時間:2011-10-12 瀏覽次數:514
某汽車銷售公司會計因一時大意,在顧客繳費時少收了1萬元車款,但為其開出原價購車發票。而這位顧客卻也臨時裝起了糊涂,“將錯就錯”地裝起發票。數分鐘后,會計在扎帳過程中發現了自己失誤,隨即與顧客進行協商,并報警進行處理,因協商未果引發訴訟。近日,宿遷市宿豫區人民法院審理了此起支付購車款糾紛案件。
今年6月18日,被告老張在原告公司訂購客車一輛,價格為39800元,并于當日繳納購車定金200元。7月11日,老張到該公司繳納購車款提車,在會計室收銀臺繳納到29600元時,有其他人員進入與會計交談事情,導致會計出錯,鬼使神差地向被告出具了39800元的購車發票。事發后,汽車公司負責人主動進行道歉,并表示將給予老張一定優惠以彌補因員工失誤帶來的不便。但此時的老張語氣堅定,拒不承認少繳費用,并掏出剛剛收到的發票,以此證明已經支付了39800元車款。在報警協商也未得到有效處理后,無奈之下,雙方最終對簿公堂。
承辦法官在汽車銷售公司提供的監控視頻中發現,7月11日15點38分,老張遞給會計三沓面額相同厚度相似且經過條形紙包扎的錢,該三沓錢經過現場點鈔機分別清點所需的時間均接近5秒鐘,以此推斷該三沓錢數額相近。經原被告一致認可,其中一沓錢為9000元,所以老張當時拿出了600元遞給會計湊整了這一沓為9600元。由此可以推斷該三沓錢系29600元,并非39600元。同時,公司在提供與老張協商解決糾紛的兩份電話錄音中,老張始終未對少付1萬元給予否認,更多的只是的遮遮掩掩。
沒有合法依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經宿豫區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被告老張的行為已經構成了不當得利。因被告老張拒絕接受本院調解,綜上判決被告老張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借款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