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如何適用法律規定?
作者:王南南 紀建祖 發布時間:2011-10-12 瀏覽次數:576
2010年5月,葛某以130公里/小時的速度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面前突然躥出一條流浪狗。為躲避這條狗,他又打方向又緊急制動,先后撞擊路邊水泥隔離帶兩三次才停下來,車輛受損嚴重,自身也受到重創。交管部門鑒定認為:葛某超速行駛、處理緊急情況不當,應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葛某在事故發生后向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提出賠償,理由是該公司沒盡到道路管理者的責任,讓一條狗跑上高速公路,導致他躲閃不及釀成車禍。由于該公司違背《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存在管理瑕疵,沒能保障過往車輛安全無障礙通行,故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辯稱:作為道路管理者,他們每天對公路進行巡視,沒有發現路網有破損的地方。至于路面上的流浪狗不知是什么時候、從什么地方來的,很有可能是從過往車輛上丟棄下來的,與公司無關。既然交管部門認定葛某的傷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應負全部事故責任,那么,已經盡到公路管理和養護職責的公司,就不應當對葛某進行任何賠償。因此,不同意葛某的賠償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道路、橋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筑物因維護、管理瑕疵致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本案中,高速公路管理公司雖然能夠證明其按規定進行了巡查,但不能證明其已達到保障公路安全通行的目的。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沒有及時發現并處理流浪狗,恰恰是其存在管理瑕疵的確鑿證據,故判決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本次交通事故中,公司不是事故的主體。交管部門作出的責任認定,確認的只是葛某有無違章等問題,并未涉及公司的原因與責任。這就是說,公司是否應對葛某受傷負責,不應依據交管部門的責任認定,而應依據《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在本案已定性為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的情況下,交管部門的責任認定,是法院考量當事人是否有過錯或是否有減輕、免除賠償義務人賠償責任的事實依據之一,但不是唯一依據。所起到的作用也只是證據而已,不具有免責的作用。《民法通則》第131條規定:“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綜合葛某的過錯及高速公路管理公司疏于巡查的不足,法院按照過錯推定原則推定該公司有過錯,將葛某的過錯與之相抵后,法院才做出上述判決。這也是葛某未能如數拿到他所要求賠償數額的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