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踢了我車子一腳,我就還你身上一腳,不料這一腳發生意外,造成被害人重傷。近日,句容法院審理了這起故意傷害案件。

 

201010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駕駛客車由常州駛往句容。途經常溧路茅山風景區石墩頭站臺處時,被害人李某上車后因找零一事與售票員及被告人王某發生口角。車輛行至本市天王集鎮處當被害人李某要下車時,遭到被告人王某的嘲諷,被害人李某下車后,為泄憤,朝大客車行李箱處踢了一腳。被告人王某見狀遂下車與被害人李某爭吵。期間,被告人王某用腳踢被害人李某腹部一下,致其受傷。經有關部門鑒定:被害人李某小腸破裂,其損傷程度屬重傷。后被告人王某被查獲歸案,并積極賠償了被害人李某的經濟損失。

 

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為瑣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鑒于王某在案發后能夠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諒解,確有悔罪表現,依法可從輕處罰,于是依法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