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中法院巧用裁判式調解妥善調處一起承攬合同糾紛
作者:龔偉亞 史華松 發布時間:2012-09-06 瀏覽次數:481
今年以來,為在調解工作中更好地體現法律導向、明確是非標準,吳中法院在相關民商事案件中探索“裁判式調解”,即在調解書中對案件進行是非界定和法律評判,并載明“調解確認理由”,提升司法公信力。近日,該院再次巧用裁判式調解妥善處理一起承攬合同糾紛,被告方當事人為此特地寄來錦旗和感謝信。
2012年初,蘇州公司為擴大生產向東臺公司提供設計圖紙訂購一條成套糖果生產線,在經多次調試后發現該生產線產品合格率不符合生產要求,蘇州公司遂向法院起訴要求退貨并主張相關經濟損失。東臺公司辯稱,其經蘇州公司同意后另行向其他公司采購生產線并安裝完畢,只要設備繼續調試后仍可正常使用,現試生產出品率低系蘇州公司自行拆卸設備所致。對此,蘇州公司予以否認。為妥善解決糾紛,承辦法官勸導原告充分考慮生產線停滯影響正常經營,訴訟期間較長將進一步擴大損失;積極引導被告審慎權衡如需第三方出具質量鑒定意見耗時較長,一旦法院判決退回設備,其將遭受設備貶損的法律風險。同時,承辦法官嚴格按照裁判式調解的程序要求,依法向當事人進行法律釋明:按照合同法規定,承攬人將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征得定作人的同意,否則定作人有權解除合同。本案中,作為承攬人的被告交付的設備系向第三人訂購,但對向第三人訂購的行為是否征得原告的同意雙方各執一辭,且現被告所交付的設備確未能正常投入使用。鑒于此種情況,若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互相返還設備與價款,既遵循了誠實信用原則及商事交易規則,維護了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也避免了雙方損失的進一步擴大。裁判式調解運行程序規范透明,舉證責任明確,相應調解理由合法有據。最終,雙方對法院裁判式調解方式包括文書均表示信服和認可,并達成相互返還財產的調解協議。